全市避灾扶贫搬迁工作现场会讲话稿
**市避灾扶贫搬迁规范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避灾扶贫搬迁规范管理,推进全市避灾扶贫搬迁工作规范化,全面提升避灾扶贫搬迁工作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建房资金筹措方案和陕南移民搬迁工程有限公司运行机制的通知》和《进一步做好陕南陕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立足市情实际,结合相关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从落实生命至上、避灾优先的安全工程,改善生存条件、加快脱贫致富的扶贫工程,保护自然环境、推进和谐发展的生态工程,实现住有所居、提升生活质量的安居工程,促进人口聚集、推进城镇化的先导工程的战略高度,不断深化对避灾扶贫搬迁工作的认识,科学定位,统筹安排,高点规划,推动避灾扶贫搬迁工作向“建设管理项目化、搬迁群众主体化、搬迁规划体系化、建设主体市场化、购房关系合同化、质量监管全程化”转变,全面提升避灾扶贫搬迁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做好避灾扶贫搬迁工作,要坚持四条原则:
1.坚持把避灾扶贫搬迁工程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有力抓手,注重与统筹城乡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一体的人口布局、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有机衔接,为实现搬迁得出、稳得住、能就业、快致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助推农业人口就近就地城镇化。
2.坚持集中安置为主,政府主导,县级统筹,科学规划,企业运作;实行市县统筹谋划,一盘棋部署,一体化布局,分年度实施。
3.坚持安全至上、节约集约、适度规模、抓大缩小、基础配套、长治久安,统筹市域、县域搬迁布局规划,鼓励搬迁对象进城入镇住社区,推进跨区域安置。
4.坚持因户施策,工作到人,实行以户定建、以户定业、以户定扶,确保搬迁群众住的称心、服务跟进、增收有门。第四条避灾扶贫搬迁要紧紧围绕提速度、强管理、重配套等重点,抓住关键环节,着力抓好落实。
1.提速度,即着力加快避灾扶贫搬迁工程进度,提高工作效率。(1)工作布局提前,工作进度提速。每年第三季度即下达下年度工作计划,当年集中安置房年初实现全面开工,年底实现主体竣工。上年度安置房在年中要达到入住条件,年底入住率达80%,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对象确定、规划布局、项目配套早落实、早衔接。要对搬迁对象全面进行分类、摸底,对象一定三年,做到有的放矢。布点坚持进城入镇和单元式安置为先,抓大缩小,提升水平。配套项目要超前安排,提前上报,先行先建。(3)规划设计、建设用地、配套资金提前落实。每年下半年开始做好第二年安置房和配套建设的前期工作,确保工作进度。(4)及时加强巡查、督导和评比工作,随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搬迁安置指标实行动态管理,按工作进度适当调剂。
2.强管理,即全面实施避灾扶贫搬迁规范管理,落实资金配套政策,提升工作水平。(1)对象要定准。搬迁对象类型要明确,标准要统一,严格审定程序,坚持避灾户、危居户、特困户三优先。(2)规划要审定。要严格按照省市要求,加强对集中安置社区布局规划和社区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备案,确保规划科学合理。(3)管理要严格。要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坚持基础先行、设施配套,全程精细化管理,加快进度,严控工程造价,最大限度的保障搬迁群众权益。(4)资金要落实。市县要认真落实配套资金,专户储存、专人管理,坚持标准,兑现到户,资金到项目、补助到对象。强化资金监管,确保使用安全。(5)用地要规范。落实避灾扶贫搬迁用地专项指标,规范管理程序,坚持省市标准,严格限制超面积用地和超标准建房,最大程度地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3.重配套,即强化避灾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管理和服务,全面做好搬迁群众产业就业创业工作,实现增收致富目标。(1)社区管理:实行人和房与地和林的异地管理办法,依法科学、有效管理。按照居住地政府的公共服务、群众的自治组织、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可持续的维护运行的思路,积极探索政府、市场、业主分工合理、相互衔接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模式。原住地土地、林地和水塘等承包、收益权益不变,一切财产权益均受到依法保护。(2)集中力量落实搬迁户增收致富的“一区一策,一户一法”措施。将社区与园区、产业与创业、培训与就业有机结合起来,逐社区、逐户制定增收计划,倒逼产业发展。要明确每个移民安置社区、每户搬迁群众集约土地发展产业、集中培训促进就业、集成政策促进创业的具体措施,加快增收脱贫步伐。各县区要全面落实龙头企业培育与到户的增收计划,落实帮扶责任,促进搬迁群众增收致富。(3)建立健全减负增收制度。要进一步减轻搬迁群众负担,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加大信息、技术服务力度,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进一步加大金融扶贫力度,为搬迁群众就业创业提供资金扶持。
第二章对象认定
第五条搬迁对象类型。凡符合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扶贫、生态或工程移民(符合搬迁条件)五种类型之一的农村群众,即可确定为避灾扶贫搬迁对象。搬迁对象依照类型分别由县区发改、国土、水利、扶贫和民政等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时间界定。凡在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或购买新房,且实际搬迁入住的才能确认为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对象。从2011至2020年,同一搬迁对象只能享受一次搬迁安置补助政策。
第七条审核程序。按照本人申请–村张榜公示、向群众反馈确认后上报–镇政府初审、张榜公示向村组反馈后汇总上报–县区张榜公示、向下反馈实施的“三上三下、三级公示、三榜定案”审批程序,张榜公示期为7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避灾户、危居贫困户、特困户是搬迁安置的重点对象,要按照“避灾户优先、危困户倾斜、特困户交钥匙”的要求,区分轻重缓急,确定搬迁方式和搬迁时序,实施有序的梯次搬迁。对避灾户要优先实施搬迁。危居贫困户搬迁要采取政策倾斜、干部包抓等办法加大支持,加快搬迁。特困户主要采取“交钥匙工程”,即由政府负责建设5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供特困户无偿居住,周转使用,产权归公。对五保和孤寡老人等特困户还可以通过入住敬老院(敬老院安置不能超过当年特困户安置总任务数的40%)、调剂闲置房、能人托养等方式进行妥善安置。避灾户、危居户和特困户安置户数每年不低于总搬迁任务的30%、20%和10%。
第九条鼓励搬迁群众进城入镇,跨县区、跨镇办、跨村组集中安置。对跨县区进入集中安置社区的,迁出县区只负责对象资格审查认定,完善相关资料,其他工作由迁入地负责,搬迁任务计入迁入地。跨县区搬迁一律由农户向迁入地申请,由迁入地汇总后报市搬迁办通知迁出地进行资格审查和资料完善,由市搬迁办将相关资料、手续转入迁入地。对没有进入集中安置社区的,由迁出县区按迁出市外政策兑付。
第十条分散安置必须是经过统一规划,完成地灾、洪灾评估等前置审批手续,选择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较好的区域,重点用于进城入镇、特困户安置以及中心村庄整治和传统村庄的保护,以多户联建为主,杜绝新的单庄独户,避免复制传统农村,堵塞各项管理漏洞。每年分散安置户数不超过总搬迁任务的15%。
第十一条搬迁对象分户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为准。对2011年以后符合分户条件且在公安部门办理分户户籍的搬迁对象,可以按新户籍享受搬迁安置政策。
第十二条对干部、职工或城镇人员家属(父母、配偶、子女)是农村户口且符合搬迁类型的,可以享受搬迁安置政策。
第十三条坚持实行以户定建,搬迁群众全程参与,增强搬迁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搬迁安置对象的主体地位,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三章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规划选址
1.避灾扶贫搬迁社区建设选址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层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向城镇、干线公路、中心村、川道、产业聚集区靠近。
2.将避灾扶贫搬迁与区域内市政建设、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敬老院、重大工程建设搬迁安置等结合起来,做到以户定房,以人定建,平衡供求关系。
3.避灾扶贫搬迁规划选址必须进行地质、洪涝灾害评估及环境影响评价。对分散安置和100户以下集中安置小区,地质、洪涝灾害及环境影响评估评价由县区移民搬迁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踏勘后,进行综合论证,并按规范出具结论性意见书。对100户以上集中安置小区,由县区移民搬迁机构委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县区住建、规划部门将其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前置要件。
第十五条规划编制
1.从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高度,统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新型城镇化体系规划,精心编制总体规划和县区布局规划,每个安置小区要结合实际编制完善建设规划,形成避灾扶贫搬迁总体规划、县区布局规划和小区建设规划为一体的避灾扶贫搬迁规划体系,统揽避灾扶贫搬迁工作。
2.规划编制应以县区为单位,委托具备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3.规划编制标准。(1)总体规划要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人口布局规划、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规划、资源环境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统一,确保规划科学合理,符合搬迁群众意愿。(2)布局规划要坚持县级统筹、集中安置、进城入镇为主的原则,结合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等状况,对每个集中安置社区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安置户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投资估算、建设时序等进行统筹安排。(3)建设规划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等相关要求进行编制,对群众住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坚决避免因规划建设不当造成二次搬迁,坚决杜绝重复建设和浪费。(4)群众自建住房应符合《陕南地区移民搬迁自建住房技术规范》,满足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
4.对100户以下的集中安置小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自然村的标准,规划水、电、路等基本生活所需;对100-500户的集中安置小区,按照行政村的标准重点保证;对500户以上的集中安置小区,要按照集镇的标准,实现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全覆盖。
第十六条规划布点由各县区组织初审后,于每年9月底前将第二年确定的符合要求的各集中安置点布点规划报市搬迁办审定,经批准后进行规划并评审,未批准的不列入移民安置计划。严格按照省市要求做好规划评审和技术审查工作。各县区应编制《避灾扶贫搬迁布局规划》和《避灾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规划》并做好规划评审。各县区将初评完成的《避灾扶贫搬迁布局规划》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完成报批后30日内报省住房建设厅备案。对《避灾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规划》,安置户数100户以下由各县区住建、规划部门组织评审;安置户数100-400户的由各县区住建、规划部门初审,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安置户数400户以上的,由县区住建、规划部门评审、市规划管理部门初步技术审查后,以县为单位报送省住建厅进行技术审查。完成技术审查的规划设计方案都应根据相关法规按程序进行报批。市搬迁办会同市规划局每年末和第二年初集中开展来年规划审查,属省住建厅审批的,由市规划部门邀请省住建厅专家到市上进行集中审批,优化服务,加快进度,提高质量。
第十七条在避灾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按规划实施。凡是没有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或边规划边建设的,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纠正,并视情节做出严肃处理。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有关规定强化规划监督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避灾扶贫搬迁工程要严格按项目管理的要求,以县为主,以安置社区为单位实施,形成以规划定规模、以规模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全程监管、终结审计的项目化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县区政府是避灾扶贫搬迁的实施主体,县区移民搬迁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各相关部门做好指导和监督。对集中安置项目,各县区搬迁办要按照规划设计、项目核准、项目备案、招投标、项目验收、终结审计的项目管理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项目备案审批
1.避灾扶贫搬迁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程序进行项目备案。集中安置项目备案内容:(1)移民搬迁对象台账;(2)县区人民政府对移民搬迁对象的审批文件;(3)集中安置社区项目详细规划方案;(4)布点审批和规划审查意见(依据建设规划分别由省、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5)建设用地预审文件;(6)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洪涝灾害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分散安置备案内容:(1)移民搬迁对象台账;(2)县区人民政府对移民搬迁对象的审定文件;(3)建房用地审批文件;(4)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和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2.建立搬迁对象台帐,并逐级报备。按照以户定建、以人建房的要求,准确建立移民搬迁台帐,报县区政府审批。避灾扶贫搬迁对象台帐主要内容包括:县区名称、集中安置区名称、安置规模、搬迁安置类型、户主姓名及身份证、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等。县区移民搬迁办将经市、县区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审定批复的各类报批手续以及对象台帐准备齐全,报市移民搬迁办进行初审后,报经省移民搬迁办公室进行技术审查,合格后确认备案。
3.未经备案的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不得开工,不能纳入搬迁安置范围,财政不予拨付建房补助资金,不提供周转金,不纳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第二十一条强化质量监管
1.坚持质量安全“零容忍”和“终身制”,全面做好质量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环评、安评、质监工作,采取“行政、中介、群众自治”三结合的办法,抓好全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严格执行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1)所有集中安置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招投标,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市搬迁办与市规划部门要强化源头管理,从筛选和加强招标机构监管入手,加强招标管理。(2)市县规划、建设、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大避灾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制定、审查和规划执行监督管理,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建设、质监部门要将年度避灾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全部纳入质量安全监督范围,并在工程开工时全面介入监管。(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中介机构要同心协力,各尽所能,确保质量。建设单位要对质量全面负责;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要精心组织设计;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对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规范和规定程序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真实准确。(4)积极发挥搬迁群众代表、村组干部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全程参与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安全。(5)将避灾扶贫搬迁联建、自建工程纳入质量监管体系,确保所有工程保质保量建成。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市县制定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避灾扶贫搬迁各项政策、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中省出台了新的避灾扶贫搬迁政策、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