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经费管理办法

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印发《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25日工审会字[2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审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经审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经审会:

《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经全国总工会十三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原则同意,印发实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是指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和上级工会批准的上一年度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会办公室)承担。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依法对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提交审计结果。

第五条审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

(三)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和上级工会批准的上一年度工会经费预算

第六条审计内容

(一)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包括。

⒈拨交经费收入(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⒉事业收入(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

⒊上级补助收入(上级工会拨入的经常费补助、回拨补助、专项补助、其他补助等);

⒋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拨给工会的各种补助);

⒌投资收益(工会经费投资所取得的收益);⒍其他收入。

(二)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包括。

⒈职工活动费支出(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其他活动);⒉事业支出(工会对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拨款、补助和对非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开支);

⒊工会业务费支出(培训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外事费、其他);⒋工会行政费支出(人事费、公务费、修缮费、购置费、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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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费审查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第九条审计时间

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包括拨入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一般于年度终了30天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