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的工作意见

税收政策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作为政府实施西部大开发的主要政策,六年来,大开发政策战略在西部的实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有效地促进了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缩小了西部欠发达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差距,促进了地区间经济的均衡和谐。盘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在*的实施效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截至*年底,*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3396家(次),共计减免企业所得税额547976万元。涉及农林、电力、信息产业、机械、化工、城市基础设施、房地产、建材、医药、水运、生态及环境治理等产业,*的企业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经济发展有了更好的环境和更多的机遇。

*作为西部大开发民族自治地区,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原有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出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00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地税发[*]192号)和制定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79号)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原有的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补充了5条相关内容。

一、*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效果

*地税部门积极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必须坚持“保存量,优惠增量,突出产业重点”的原则,收获了丰硕的成果。

截至*年底,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6年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3396家(次),共计减免企业所得税额547976万元,获得税收减免的企业有国有、股份、私营等性质企业,涉及方方面面的行业,由于*各级地税部门对政策坚决执行到位,有力地支持了国家鼓励类企业的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投资软环境的改善,加大了招商引资的吸引力,近年吸引了20多家国际、国内大品牌企业到*发展。

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优惠政策税种单一。税收政策优惠税种单一,局限于企业所得税,实际效果有限。据不完全统计,西部九省一市的180多家上市公司,不到30家是按33%税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大部分企业早已按15%缴税。同时,这些政策还不得不受制于并不完善的财政体制,减免了企业税收,财政就没有收入,政府运转就困难。西部地区地方财政收入的大部分来源于地方税收收入,企业所得税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税种,西部地区相对比较贫困,大多数乡镇无政府财政还是“吃财政饭”,不允许地方政府过多运用国家的这些优惠政策,财政收入存在缺口,税收减少了要用收费来弥补,这样会出现税减费增从而抵消税收优惠的正效应。同时西部地区经济基础差、交通落后、发展严重滞后,导致地区企业的盈利水平较低,甚至是普遍亏损的状况,这对于只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来说,有如同无。税种优惠过于单一,并且只有企业所得税,这对于西部企业来说并没有得到太多的好处。以*年度为例,*市全年实现地方税收收入总额为396260万元,其中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收入为17484万元,仅占收入总额的4.4%,因此,所得税的优惠对大多西部企业来讲还是很小的部分。

(二)政策优惠主要针对新办企业。新办企业是要扶持,但是新办企业从举办到产出效益一般需要2-3年时间,而税收政策减免的时间也正好是2-3年,在没有效益时,有税收减免政策,等到有效益了,税收减免政策已经过去了,这样造成许多企业名义上获得了税收减免政策,实际上是没有获得减免税收。另外,对西部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以及规模庞大的国有企业改组改造没有给予足够的税收支持,许多“老三线”的企业已经到了淘汰年限,庞大的西部存量资本得不到政策扶持,加上西部地区目前难以吸引资金投入,无疑使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空间人为的变得狭小。

(三)内外资企业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违背税收公平原则一是西部地区涉及到民族自治地区政策问题,按照现行规定,经省级政府批准,可对内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但对外资企业仅减免地方所得税;二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起始时间规定不一致。在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中,对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执行,但同类外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则从获利年度起执行。三是内资企业优惠期太短,由于上述基础产业具有资金投入多、成本回收期长的特点,内资企业目前仅有5年的税收优惠期,也不利于该项政策发挥产业导向作用和地方基础设施落后面貌的改变

(四)西部税收优惠税率的执行影响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执行效果。对于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的企业,如果同时符合执行西部税收优惠税率的条件,在国产设备抵免期内,如果该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是按33%的税率计算所得税,在执行西部优惠税率后因实际税率的大幅降低而影响当期的所得税增量,从而影响了国产设备投资政策的执行。

(五)税收优惠政策创新不足,易引发税收收入的流失。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过程中,税务机关基本采用降低税率、定期减免等直接优惠措施。这种形式的特点是政策的透明度高,征、纳双方易于操作。但这种采用对税收进行直接减免的方式,主要适应于盈利企业,而对那些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获利小、见效慢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交通能源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的投资鼓励作用不大,并且定期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会产生个别企业急功近利,不进行立足长远的规划,从而不利于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另外,优惠政策多以规范性文件或通知的形式下发,且较为杂乱,优惠层面较广,企业很容易利用假合资、假新办等手段,进行偷逃避税,不利于规范管理,容易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总之,最关键的问题是没有从根本上形成东西部地区之间有利于西部地区吸引投资的税收政策“落差”和拓展繁荣西部地区消费市场的政策,由此降低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

三、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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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通过优惠政策吸引投资,并不是不加区别的对任何项目的投资都给予优惠,而是有选择的,要根据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特点,吸引资金投入到西部地区有发展前景的而目前发展相对较弱的项目或是西部地区具有比较优势的项目上,如能源、交通、通讯以及科学利用西部资源的深加工项目、农业开发项目和高科技项目,立足于高水平、高起点,提高引进项目的质量。不能不加区别的给予税收优惠,造成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中出现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使得西部地区在过若干年以后不得不进行所谓的产业结构调整。在优惠方式上应更多地采取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加速折旧等形式,可以适当延长西部地区企业的优惠期限。同时,在引进资金和项目上,不能只重视引进外资,也要重视引进内资,对内地企业和个人到西部地区投资,应给予与外资相同的待遇。

(七)实施有利于保护西部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

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而有些省份由于经济发展的滞后,也使当地的生态环境遭到较少的破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不能只注重经济发展,不注重环境保护,不能再走先破坏、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应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对有利于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或治理恢复生态环境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发展生态环境整治、污染治理、资源综合利用、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对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不仅不给予税收上的支持,还应当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同时剔除现行税制规定中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政策规定。可以考虑首先在西部地区征收环境保护税,促使污染企业加大投入治理污染或通过重税迫使污染企业、污染项目停产下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