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㈠工作目标。在全区中小学校开展校舍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风灾、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㈡主要任务。用3年时间首先集中力量解决受地震高烈度、洪涝、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校舍,需加固的进行加固,需拆除重建的进行拆除重建,需迁移避险的进行迁移建设。2009年重点解决受灾害损坏严重的校舍的搬迁及治理。2009年、2010年、2011年分别完成总工作量的30%、60%、10%。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步骤

㈠实施范围。

全区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㈡工作步骤。

1、全面排查。特区人民政府责成特区教育局牵头,发改、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建设、房管、水利、审计、安监、地震、气象等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组成综合排查小组,按照实事求是、规范高效的要求,于今年8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进行逐校、逐栋排查,并按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作出逐栋建筑鉴定报告,建立安全档案。

2、制定规划。根据排查、鉴定结果,于今年9月10日前制定完成2009年度校舍安全工程加固、改造计划,同时报省审定;于2009年11月中旬前编制完成三年总体规划及2010、2011年年度加固、改造计划,同时报省审定。

3、分类实施。⑴经维修加固可达抗震设防标准的,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予以改造加固;⑵经鉴定要加固改造,但使用时间已超过设计合理使用年限80%或加固改造费用超过新建同类建筑物费用70%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拆除重建;⑶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校舍,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建设或治理;⑷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不再改造,但必须立即拆除不再使用;⑸没有防火、防雷等设施或虽有但不合标准的,应按标准要求予以完善。

三、工作机制

㈠成立领导小组。我区已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教育、发改、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建设、房管、水利、审计、安监、科技、气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特区教育局,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负责日常工作。

㈡明确职责分工。

特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工程”具体实施,对“工程”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在省、市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校舍排查和检测鉴定、实施方案的制定,全面组织工程实施及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安全档案;落实“工程”用地和应承担的“工程”资金,及时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教育局。牵头组织编制“工程”规划,协调“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整合有关资金,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实施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验收,编发简报、工程进度报表等。

发改局。将“工程”纳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加快对工程项目的审批,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指导。

财政局。加强对上级补助资金的监管并及时进行拨付,与特区教育局及时会商从区级教育费附加中安排适当的项目补助资金。

建设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加强“工程”技术指导,对在建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参加选址评估,制定加强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房管局。在特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协助有关技术专家,帮助各地对已建中小学校舍进行安全鉴定,以及对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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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筹安排。校舍安全工程要与正在实施的消除“大班额”等其他教育工程项目有机结合,统一规划。

3、规范程序。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严把招投标、选址、设计、建材、施工、监理、验收关,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4、落实责任。因工作不力导致工程进展缓慢或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