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

一、建国初期税务体制及其机构的设立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共设14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所、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1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副主席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会上作了报告。

11月28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复函财政部,同意成立税务总局。

二、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30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的演变及特点

1、这一时期的主要大事

建国初期。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大跃进时期(1958—1965年):1958年,我国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共设9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和牲畜交易税。文化大革命期间(1965—1977年):已经被简化的税制仍然继续简化,1973年,进行了第二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核心仍然是简化工商税制。简化为7个税种,即工商税(包括盐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工商统一税和集市交易税。

2、税收征管法规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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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在对原《税收征管法》中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后,从1996年下半年起,修订《税收征管法》的调研工作开始进行。历时近5年,经过反复论证、修改,最后通过了新《税收征管法》。新《税收征管法》从1992年的62条增加到94条,文字增加了约50.9%。在内容上有五大变化:一是增加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税源管理措施;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执法主体的地位,强化了执法手段和措施;三是增加了防范涉税违法行为的措施,加大了打击偷逃骗税的力度;四是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五是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在审议报告中高度评价:“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经常委会四次审议,增加了不少新的条款,对许多原有条款也作了修改,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这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对于保障国家税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都有重大的意义。”

实践证明,《税收征管法》对于规范征纳行为,保障国家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税收征管法》的实施,统一了税收征管制度,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增强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守法意识,纳税遵从度大大提高,促进了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形成,极大地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税务机关认真贯彻《税收征管法》,加强了对纳税人财务管理、票证使用以及经营行为的监督,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纠正地方政府部门侵蚀税基、费挤税等损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行为,促进了对外开放和国内经济改革。

纳税服务的引入为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的完善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纳税服务被写入《税收征管法》后,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12366热线电话广泛开展服务,文明执法,阳光办税,注重税务形象宣传,国税、地税机关在地方政府行风评价中名列前茅,为部门行政执法作出了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