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五篇材料]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示范文本)尊敬的委托人(申请人):
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前,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司法鉴定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鉴定意见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属于鉴定人的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等采信方的审查和判断,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二、鉴定意见存在不明确的风险。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因受鉴定材料、科学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三、鉴定意见存在与申请人的愿望不一致的风险。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依法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鉴定意见对委托人(申请人)可能有利,也可能对委托人(申请人)不利。
四、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应真实情况的风险。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人(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以及鉴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判断的一种倾向性意见。受制于技术水平,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的风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只有办案机关等采信方才能决定是否采信,其他主体无权受理关于司法鉴定意见意义的投诉,更无权变更或撤销司法鉴定意见。
五、委托鉴定事项不当的风险。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恰当,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由委托人(申请人)负责,司法鉴定人严格依据委托人(申请人)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无权在鉴定过程中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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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申请人),一份存入司法鉴定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