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渔农合医疗制度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现阶段我市渔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自20**年12月在普陀区、嵊泗县开展试点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下,全市各县(区)已全部实施了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目前参合渔农民达51.63万人,占全市渔农业人口的89%,已累计筹集合作医疗基金7461.56万元,累计补偿支出6597.39万元,75万人次受益,为保障我市渔农民身体健康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我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和保障能力较低;基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县(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政策差异大;筹资机制不成熟等问题仍比较突出。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探索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继续高度重视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建立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渔农民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渔农民健康水平,缓解渔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执政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渔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全面推进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工作准备,把完善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合理调整方案。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各县(区)新方案实施前要上报市卫生局并征求省卫生厅意见。各级财政、卫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和监管,每年组织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二、进一步加大政府资助力度,不断提高筹资水平

(一)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不断加大政府资助力度,提高个人缴费水平。从2008年起,各县(区)的筹资标准不低于120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渔农民收入增加和医疗需求增长情况,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力争至2010年达到渔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5%-2%。

(二)中央和省财政给予我市参合渔农民每人每年22元的补助,按实际参合情况直接补助给各地。2008年起,市财政对参合渔农民的资助标准从每人每年3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元。

(三)各县(区)应根据市定筹资标准的要求,相应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同时要坚持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互助共济的性质和政府投入为主、渔农民个人必须出资的原则,政府出资应高于个人出资,积极引导渔农民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水平,个人出资的比例不低于筹资标准的30%。

(四)确保渔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保尽保,其参合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县(区)政府负责解决

三、统一各县(区)补偿方案,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提高补偿水平

市卫生局要加强对各县(区)的工作指导,做到统筹兼顾,避免县(区)之间补偿方案差别过大,并逐步统一各县(区)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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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统一实行“报销款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管理部门审核后拨付”的支付方式。积极探索“总量控制、按人头付费、次均费用限额”等费用控制方式。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把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以及合作医疗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要与定点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

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及时掌握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变化,提高对医疗费用的监管能力。县(区)及县(区)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参合渔农民的年门诊、住院次均费用增长幅度应低于当地渔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目录外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2%,确因疾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或进行自费检查的,要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方可使用。

(二)积极发挥渔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渔农民健康的促进作用。参合渔农民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报销比例要高于县(区)以上医疗机构。逐步建立完善渔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县(区)以上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积极试行渔农村“社区首诊制”,引导参合渔农民“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鼓励渔农民接受中医药服务,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纳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