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医疗制度方案

一、工作目标

1、2008年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力争达到90%,弱势群体参合率要达到100%

2、按《慢性病补偿暂行办法》继续对20**年认定的10种慢性病病人的门诊医药费用实行补偿。10种慢性病为:高血压Ⅲ期;脑血管病后遗症;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尿毒症血液透析;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心肌梗塞后遗症;沁尿结石门诊碎石;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

二、管理和监督

1、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要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指导下,搞好参合农民患者的医药费用初审和报销补偿工作,按时统计归档、汇总上报,按规定进行公示,及时反馈信息

2、定点医疗机构要遵守合作医疗有关制度、规定,履行协议,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掌握诊疗原则,坚持合理用药。乡级医疗机构《目录》内用药达到100%。《目录》外用药,大型设备检查实行事先告知制度,需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3、严格执行转诊规定,对于确需转县外治疗的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和主管副院长签署转院意见,并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批准,方可办理转诊手续

三、资金筹集

1、筹资标准。农民以户为单位,每年每人缴纳1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每年每人补助20元(省8元、市6元、县6元),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20元。每个参合农民合作医疗基金共计50元。

2、筹资办法。以村为单位按户筹集。于20**年11月16日前完成2008年度农民个人缴费工作,同时把原合作医疗证全部收集上交镇合作医疗办公室。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1)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费用。患恶性肿瘤需要多次住院进行化疗的除外。

(2)参合农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3)在衡水市三院(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按县级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