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群众健康行动方案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月20日召开的“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本区从即日起至7月底对违法排污企业开展环保整治专项行动。为此,特制定本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整治重点
(一)重点清查类型
1、*年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行动中的违法排污企业;
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实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
3、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第16号、第32号中要求于*年底以前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力、工艺和产品;
4、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以及注册地不属本区范围的严重扰民企业;
5、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6、严重污染环境的畜禽养殖场;
7、未按规定进行截污纳管,废水直排水体的排污企业;
8、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
(二)重点清查地域
在面上普查的基础上,重点对地处城乡结合部、区与区结合部、民营经济工业小区、厂中厂及华漕、马桥、梅陇、浦江镇内中小企业进行清查。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0日—4月30日)
1、召开有关委、办、局负责人会议,落实相关职责,明确工作要求;召开各镇、街道、*工业区、重点企业负责人会议,进行宣传发动,部署清理整顿工作;
2、区环保局将这次清查的重点内容和具体范围通过区电视台、*报、区环保网站进行公布,接受市民对违法排污企业的举报。
(二)自查摸底阶段(5月8日—5月28日)
各镇、街道,*工业区根据重点清查的8种类型进行排摸调查,认真填写基本情况普查表(见附件五),普查情况于6月4日前上报区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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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年底以前应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