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办法(试行)

2008-7-31

中线局工[2005]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以下简称中线干线工程)的进度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进度管理体系,保证工程总体工期目标的实现,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中线干线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线干线工程施工进度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健全进度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通过风险分析,制定各级进度计划和防范性对策,按照进度控制程序,严格各级进度计划的制定、检查和更新,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参建各方在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的工程准备期、主体工程施工期和工程完建期的进度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度管理体系及各方职责

第四条中线干线工程采用集中统一管理、分项目实施的进度管理方式。建立以项目法人负总责,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含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直属的项目建设管理部、委托地方管理的建设管理单位以及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管理单位)管理,监理人监督,设计、承包人保证的进度管理体系。

第五条中线干线工程进度计划按照总体进度计划、实施总进度计划、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四级进度管理。

(一)总体进度计划是由项目法人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的各工程项目里程碑目标进度计划,是中线干线工程进度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二)实施总进度计划是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总体进度计划,按照各标段的项目和工程量而编制的进度计划,应明确里程碑目标和总工期目标

(三)控制性总进度计划是由监理人依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编制的实施总进度计划和施工承包合同而编制的,是监理人进行进度控制的依据

(四)施工总进度计划是由承包人根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编制的实施总进度计划,按照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和工程量,编制的所承包标段的进度计划

第六条中线建管局作为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进度负最终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工程总体进度的宏观管理;负责编制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确定各项目的里程碑目标和总工期目标;研究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重大设计变更、工期索赔、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工期延误(期)问题。

第七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或授权,承担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的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授权范围内工程项目进度管理;负责编制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总进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各标段的里程碑目标和总工期目标;负责提供现场施工条件并协调项目外部环境;负责编报进度管理月报、年报及其他报告。

第八条监理人受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委托,对承监工程项目进度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并协助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编制总体进度计划或实施总进度计划;审批施工总进度计划以及分解的年、季、月计划;跟踪监督、检查、记录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对实际进度进行对比、检查、分析,对出现的偏差采取应对措施;审查承包人的进度报告,并编报监理报告。

第九条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技术条例对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意见,按供图计划保质交付设计文件,在开工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影响施工进度的有关设计问题。

第十条承包人对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承担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分解的年、季、月进度计划和单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按照计划投入人员、机械设备等施工资源并合理组织、科学管理、文明施工;对业主负责事项的延误(期)承担提醒、报告和补救义务;逐日检查实际进度并如实记录、报告;对进度偏差提出改进措施并修订进度计划,经批准实施;按时提交各类进度报表、报告。

第三章进度计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进度计划的编制

(一)进度计划的编制原则

进度计划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程规范和有关工程建设合同、上级部门发布的有关进度计划的指令等进行编制;

进度计划应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合理的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并做到组织、措施及资源落实;

进度计划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境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前提下,按照前紧后松的原则进行编制;

进度计划中各施工程序应合理衔接、统筹兼顾、减少干扰,施工安排要保持连续、均衡;

进度计划中采用的有关指标既要先进又要留有余地;

进度计划的编制必须服从上一级进度计划的要求。

(二)进度计划的编制要求及内容

进度计划的编制要求及内容详见附件1。

第十二条进度计划的报批程序

进度计划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2。

(一)总体进度计划

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编制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发送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单位,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调办)备案。

(二)实施总进度计划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项目法人要求编制所辖范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总进度计划。项目法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21天内批复。

(三)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监理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的21天内,编制监理工程项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报送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批。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4天内批复。

(四)施工总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的28天内,编制承包工程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21天内批复承包人。上述进度计划均应同时以书面(一式4份)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报送。

第四章进度计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分解进度计划的报批

(一)承包人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分解与报批

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格式、内容要求编制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监理人报送;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批,报项目法人备案。

承包人应在前一年12月25日、当年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前提交季度施工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7天内完成审批,并报送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

承包人应在前一月25日前提交月施工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3天内完成审批,并报送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开工前28天内,按照合同要求的内容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措施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14天内完成审批。

(二)监理人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的分解与报批

监理人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及其格式、内容要求编制控制性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报送。

(三)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实施总进度计划的分解与报批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实施总进度计划及其格式、内容要求编制实施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项目法人报送。项目法人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审批。

第十四条进度记录及报告

承包人应按要求的格式,如实记录和报告进度实施情况,并经监理人审核确认。日报应于次日提交并签字确认,周报应在周五12时、月报应于每月25日、季报是该季度最末一个月的25日、年报在12月25日提交。其他专题报告按要求提交。

监理人应按要求的格式填写值班记录、巡视记录、监理日志、监理大事记等,逐日记录工程进展情况,编制年、季、月、周进度报表、报告,并按要求提交进度专题报告。周报应在下周

一、月报应于每月最末一天、季报是该季度的最末一天、年报在年度最末一天提交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要求的格式如实记录工程建设管理日记和工程建设大事记,并按要求的格式编制月报、年报。月报应在下月5日前、年报应在下一年元月10日前报项目法人,其他报告应按项目法人要求递交。

季报可与该季度最末一月的月报合报,年报可与12月的月报合报。各类报告的数据统计时间为承包人提交报告日中午12时。

第十五条进度协调会议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定期召开工程总进度协调会议,检查总体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有关影响总体工程进展的重大事宜。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定期(月、季)或不定期召开工程进度协调会议,检查所辖区域各项工程的进展,协调解决影响工程进展的有关事宜。监理人应按要求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周、月进度协调例会,检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相关单位应为进度协调会议提交书面的进度报告。会议形成的纪要发送各相关单位执行。

第十六条进度计划调整和修订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期),承包人均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将修订的进度计划和拟采取的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

若进度偏差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时,修订的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查后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批,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报项目法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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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⑦前锋过程线;

⑧各种资源直方图和累计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