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将当年建设项目名单抄送同级档案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要求做好项目档案登记工作,参加项目档案验收。

省档案局对全省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并对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项目档案验收;各市(州)、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对当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或参加项目档案验收。第五条

建立项目档案登记制度。

项目开工后直至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每年应进行项目档案登记,填报《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表1)。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属于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填写,归口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由市(州)档案局组织填写,每年10月底前报省档案局。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同级档案局组织登记。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把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有相应的检查、控制及考核措施。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及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在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有关方面提交相应项目文件的套数、时间,以及对应提交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材料、构件及设备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及《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完成各自职责范围或合同、协议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条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将经整理、编目的项目文件按合同、协议规定的要求,向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可分阶段归档和移交。

第十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竣工文件的完整、准确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经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确认并办理交接手续后连同审查记录一并交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一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签字手续完备,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载体及书写材料适宜永久保存。竣工图编制应当符合规范。有关项目的电子、声像等特殊载体的文件应当同时归档。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应配备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配置必要的保管保护设施,采用计算机管理档案,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的开发利用,为项目建设提供有效服务。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四条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省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或由省档案局委托省项目主管部门、市(州)档案局组织验收。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同级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各级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服务,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国家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省档案局、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市(州)档案局等单位组成。省档案局委托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省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市(州)档案局等单位组成。

各市(州)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市(州)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县(市、区)档案局等单位组成。各县(市、区)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县(市、区)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乡建设档案馆(室)。

验收组成员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成员中应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当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测评表》(附表2)的要求,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对项目档案进行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按规定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和自检测评情况,并填报《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表3)。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规定,对照《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测评表》,对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结果按百分制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75至90分(含75分)为合格,其中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附表2第二部分)不低于60分;75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优秀或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单位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当按合同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项目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明确移交项目档案的内容、数量等,并有完备的交接手续;建设单位转为生产单位的,按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按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城乡建设档案馆(室)报送一套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有关的项目档案。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报送《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的;

(二)对未经项目档案验收或者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的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档案管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奖励。

省档案局每年对项目档案验收达到优秀等级的,予以通报表彰。第二十五条

其他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四)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

第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第十七条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十九条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其他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下载

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

1.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认真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切合实际的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

2.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3.项目档案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确定了负责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和部门,实行了各部门和有关人员档案工作责任制,并采取了有效的考核措施

4.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要求明确,控制措施有力

5.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

6.采用先进信息技术,实现项目档案管理的信息化

7.保证档案工作所需经费,配备了计算机、复印机及声像器材等必备的办公设备,且性能优良,满足工作需要

二、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

1.按照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结合项目产生文件材料的实际情况,检查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

2.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整理与移交符合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及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三、项目档案的安全

1.档案库房采取防火、防盗、防有害生物和温湿度控制措施,档案库房与阅览、办公用房分开

2.档案柜架、卷盒、卷皮等档案装具符合标准要求

3.归档文件材料的制成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4.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第三篇: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四)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

第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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