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迁赔高程以下)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
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河道的整治规划。各河道管理单位要对所辖河道水、土、砂、石的开采利用进行勘察规划,划出许可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设置标志,并实施采砂管理。未设河道管理单位的河道,由县级河道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和实施采砂管理。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省水利厅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式样附后),由省、市(地)河道主管机关或由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开采地点、范围、深度、运输路线、作业方式、弃料处理及负责人等,经审批,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内砂石是河床的组成部分,砂石的开挖运移对河势变化和防洪安全影响极大。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在采砂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事项:
1、严禁在危及堤防和险工安全的部位作业和堆放砂石料物,严禁破堤运砂。
2、禁止在河道内的防汛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的保护区内开采。
3、禁止在滑坡、塌岸、泥石流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开采。
4、开采后的弃料,应随堆随清,及时处理,不得影响行洪安全;车辆运输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工程管理、施工和防汛抢险工作。
5、开采后的河床,必须按河道整治要求及时平复,保持底平、坡顺;水流畅通。
6、服从河道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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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条河道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秉公办事,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