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6〕39号

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6月12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六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供水、用水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城市供水和用水工作,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供水用水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城市供水用水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规划、环保、水利、卫生、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环保、地质矿产、城市供水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城市供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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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卫生、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供水水源和水质进行监测。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设立水源保护标志或告示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设备、管材及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下称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加快供水设施和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饮用水安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应限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对重大故障,应及时公告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抢修完毕后,供水企业对损坏设施应及时修复。

第十二条用户自行投资建设的结算水表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结算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维护,应当保持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压物。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等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三条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询地下供水管网的分布情况,并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方案后,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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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第十四条城市拆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五条公共消火栓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消防专业规范和有关技术规范。公共消火栓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安装,安装后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交其使用。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的检查,发现损坏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企业修复。

除消防执勤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火栓。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三)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接地导线;

(六)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政府授权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保障城市自来水的不间断供应,不得随意停止供水;

(二)确保城市自来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标准;

(三)符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协会提出的有关供水服务标准;

(四)确保城市消防用水;

(五)完成其他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供水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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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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