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科区【2018】

52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科技成果登记与发布等相关事项,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汇集科技成果信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情报所作为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承担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和相关管理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市科技局负责所在地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三条明确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1.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成果,开展项目验收时必须同步登记;与该项目资助有关的后续成果,应及时补充登记

2.非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技术标准、专利、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符合登记条件的,鼓励其登记

-1项目负责人提交成果登记申请至成果所属单位,自然人提交成果登记申请至所属地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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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将已完成登记的科技成果汇总分类,并及时上传至安徽省网上技术市场平台和国家科技部成果数据库,利用多种信息发布渠道,向社会公开科技成果信息,为公众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第六条科技管理部门将科技成果登记情况作为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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