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各建制镇编制城镇总体规划,组织审查各建制镇的城镇总体规划

(三)组织、协调全市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研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协调城乡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的衔接;负责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及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审查工作。

(四)参与本市的各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全市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负责全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延期使用及变更等审批业务。

(六)负责审批全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及其工程报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已审批建设工程的现场验线和竣工验收

(七)负责组织全市主要交通干线的规划审查;审批大型的或设置在重要地区、路段的户外广告;负责城市景观环境的规划管理

(八)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和勘察测量单位的资质管理

(九)指导、协调各建制镇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粮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城乡发展差距;负责协调农业、工业、服务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优化重大产业结构目标、规划和政策建议;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推进经济(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组织拟订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组织协调各行业部门拟订和编制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及产业政策,并做好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市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负责宏观经济社会预测、预警;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动和社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分析财政、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财政、土地、金融体制改革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投资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研究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社会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社会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经济社会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项目工作;承担统筹城乡发展的责任,分析研究和协调城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牵头制定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市政府安排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全市财政性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协调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拟定投资管理规范性文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按规定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承担市内公共交通、市交通网络和部省合作干线铁路项目、城际轨道交通网络规划与建设的协调职能;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服务业发展,组织拟订和实施综合性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现代物流业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参与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

(六)研究能源开发和利用,提出综合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对能源产业的管理,推进能源结构战略性调整;拟订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重大能源项目布局;研究提出相关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参与有关粤港澳能源基础设施方面的发展与合作,开展能源对外合作

(七)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总量平衡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各类重要物资储备计划并监督执行。承担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审核上报工作。

(九)贯彻国家和省市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价格(收费)地方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推进有关专项价格改革方案和试点工作;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优化资源配置。

(十)负责价格分析、预测、预警和监控。拟订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参与重要商品风险基金、储备制度的运作和监督;运用价格信息引导市场供求;依法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

(十一)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以及规定权限,负责对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医疗收费、各种协会(学会)收费及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的管理;指导、监督全社会价格(收费)工作;管理价格认证、鉴证;协调、处理价格(收费)争议、

(十二)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开展反价格垄断,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低价倾销、牟利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组织实施明码标价;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对各类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粮食购销政策和动用储备粮的建议,开展粮食产销合作,保障粮食安全;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

(十四)拟订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军粮供应管理和粮食流通行业监督;负责规划和协调粮食仓库、流通设施、市场体系建设;参与制定粮食购销价格政策

(十五)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拟订相关政策,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广义的城市规划法指国家为调整在城市规划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城市规划是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专义的城市规划法是特指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各科室、分局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与财务科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信访、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窗口”管理和业务督办;指导、协调城建档案馆有关业务;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事项的督促落实。负责本局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及下属单位的审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收费工作。

(二)法制科

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规划行政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开展城乡规划相关法规的学习与培训工作;负责违法建设案件定性复议工作;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实施的公示(告知)、许可听证工作;负责各镇区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咨询工作。

(三)规划科

负责组织中心城区专项规划(不含市政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全市区域性的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不含市政专项);组织火炬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行业管理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中心城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镇区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规划管理工作。

(四)市政科

负责组织全市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及上报工作;负责组织村镇一类市政工程方案审查。

(五)技术科

承担组织市政府委托的城市规划发展、城市设计等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查和上报工作;负责全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报工作;负责组织村、镇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查;负责组织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负责组织规范全局技术管理要求,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负责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及规划成果(含草案)信息的入库管理工作。

(六)综合业务科

负责规划管理业务的综合协调和统计数据收集、管理工作;协调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负责本市勘察测量单位的资质管理。

(七)村镇一科

负责三角、民众、南朗、三乡、坦洲、板芙、神湾、沙溪、大涌镇的规划管理业务,指导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协调各镇之间的规划工作;负责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负责核发建制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核发村镇一类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村镇一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负责监督指导村镇二类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负责组织辖区内一类建设工程违法建设案件定性工作;参与村镇一类市政工程方案审查。

(八)村镇二科

负责小榄、古镇、横栏、东升、黄圃、东凤、南头、阜沙、港口镇的规划管理业务。具体职责与村镇一科相同。

(九)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干部及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评聘、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党群等工作。

中山市档案馆

机构设置及人员概况

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成立于1990年,隶属中山市规划局,是本市集中统一保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城建档案的专门档案馆,内设业务指导室、档案保管利用室、编研声像室,1998年晋升为省一级城建档案馆。

馆专业人员状况。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10人,档案专业7人、计算机专业1人、工程专业2人。其中具备高级职称的2人、中级职称3人、初级职称5人。

中山市城建档案馆馆库总面积1800平方米,其中库房面积560平方米,馆库装有自动监控消防报警系统,配置了温湿度控制、档案消毒等保护设备,建立了独立的网络系统及服务器主控机房。配备齐全的档案信息处理、声像摄编等设备。

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兴中道15号,邮编:528403。联系电话:0760-8309788(总机)、传真:8162151。

中山市城建档案馆职能:

1、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市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2、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各镇区、城建系统各部门、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

3、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业务的培训工作以及城建档案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实施

4、征集、接收和保管本市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和资料

5、对工程档案进行跟踪监督、业务指导和档案验收;统一管理全市地下管线档案资料

6、对馆藏档案、资料进行系统科学的审核、鉴定、分类、整理编目、统计,实现城建档案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的管理;编制检索工具,开展城建档案利用和咨询服务工作

7、拍摄、编制反映城市建设发展历史和现状的声像档案资料;

8、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城建档案编研工作,整理、汇编有关档案资料;

9、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收集、加工、整理及利用有关城建信息,为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化服务

中山市规划设计院

我院是具备甲级规划设计资质、乙级建筑设计及乙级市政设计资质,集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建筑设计等为一体的综合设计院。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院积累了业务经验、磨练了专业技术、壮大了团队力量。目前,我院已扩展到百人规模,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占80%以上,中、高级职称67人;硕士研究生6人。院下设城市规划一所、城市规划二所、建筑设计室、市政设计所、城市设计所、编制研究所等业务部门,拥有城市规划、交通、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道桥、园林及环境艺术等专业的设计人才,承接的业务涵盖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市政工程设计、建筑设计等各个方面。

在中山的城市发展过程上,我院的工程师们用自己的辛勤和智慧谱写了一曲曲城市建设的凯歌,为中山市的城市规划和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设计成果多次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其中包括:闻名全国的景观道路兴中道;全国优秀住宅小区东盛花园、竹苑、松苑、柏苑小区;开文化旅游购物风气之先河的孙文西路文化旅游步行街等。

电话:88322881

传真:88320683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苑路58号

网址:http://

第二篇: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协调处理机关日常行政事务;负责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文书、档案、保密、信息、宣传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有关决议、决定及领导批示件的催办、督办和督查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和审核局综合性文稿;负责组织办理党代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府采购、行政接待、后勤服务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网络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系统内信访、“12319”城建服务热线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系统内党建、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指导新区(全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指导新区(全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系统执业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系统社会团体的工作;负责市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局系统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局机关基本建设财务核算;负责组织系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和转报工作;参与系统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编制、审核局属企事业单位年度经济指标和年度部门预算计划;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日常财务核算工作;负责局机关各项资金管理;负责系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报表编报;指导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的财务工作。

(四)行政许可服务处(政策法规处、综合稽查处)。负责局机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指导协调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工作。

负责新区(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工作;组织拟订、审查、清理、汇编住建系统规范性文件;负责、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等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局及所属单位重要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新区(全市)住建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稽查工作;参与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和建筑行业政策研究与重要课题调研工作。

(五)城市建设与管理处(市路灯管理办公室)。负责新区(全市)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城镇燃气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新区(全市)市政、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市直管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舟施工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新区(全市)城市公用、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等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制定、任务分解和实施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负责园林城市(县城、镇)创建的指导及具体实施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新区(全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新城区域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园林绿化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定海城区市政、园林绿化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三防”日常工作。承担市路灯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建筑业管理处(勘察设计与建设科技处)。负责新区(全市)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建设中介服务咨询业等行业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风险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市直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和建设科技进步。

(七)住房保障与房产市场监管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新区(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拟订并指导实施新区(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资金预算;指导保障性住房的实施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新区(全市)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负责新区(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和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指导各县(区)房屋征收、危房改造工作。

(八)规划编审处

负责编制新区(全市)城乡规划的年度计划,指导、落实新区(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城乡规划编制相关管理规程、技术规定;负责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查、公示、报批等工作;配合做好乡镇总体规划编制的技术审查工作;负责规划编制信息化管理和规划成果档案管理工作;参与新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部门规划的编制工作。承担新区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市推进城市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城乡规划管理处

负责新区(全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核建设项目选址内容;参与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工作;核定建设项目用地具体位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核建设用地规划内容;负责审核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各类建设工程规划内容或临时(杂项)建设工程规划内容;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竣工核实工作;负责在建建设项目的批后规划管理;协助查处有关规划违法建设行为;负责组织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新区(全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承担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处

编制基础测绘等相关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管理地理信息数据变化监测工作;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资质、资格和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基础测绘项目;负责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有关标准、质量和技术管理工作,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十一)村镇建设处

拟订村镇建设的政策和技术规范;拟订村镇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论证、审查、报批工作;指导新区(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和县城以下乡镇、村庄规划编制;牵头组织实施农房改造示范村工程和渔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工作;配合做好中心镇、中心村建设试点工作;参与环境整治、渔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农房防灾减灾和历史文化名镇(村)审查等工作。

第三篇: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0年3月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城乡规划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职责

将原太原市规划局职责划入太原市城乡规划局。

(三)增加职责

1.规划区内乡(镇)、村庄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3.实行派驻市属县(市)规划督察员制度,负责督查辖区内规划执行情况

4.太原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城市测绘、城市雕塑、户外广告设置等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太原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督、管理和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城市测绘等年度计划制定下达及管理(含验收)

(六)组织编制、修编、调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市属各区(含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审核上报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审核上报市属县(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负责审批市属各区(含开发区等特定区域)镇、乡、村庄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八)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并组织规划设计招标方案评审

(九)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

(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提供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外立面装修、灯饰、城市雕塑及城市规划区内、行政区域内跨县区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二)依法组织审核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并对村镇实施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指导全市行政辖区内村镇规划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工程现场放验线管理,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十四)组织检查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查处纠正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行为

(十五)纠正违反城乡规划法规规章行为,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规划听证

(十六)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城市雕塑行业管理(含资质审查)

(十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收集、编制、保存、整理、查询及管网普查、跟踪管理

(十八)开发管理全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组织促进城乡规划科技进步、人才开发和内外交流

(十九)培训市、县(市、区)、街办(乡镇)、社区(村)规划管理人员和城乡规划监督员,指导市属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二十)实行派驻市属县(市)规划督察员制度

(二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13个内设处室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纪检监察机构。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制定机关工作规章制度,起草重要文稿,督查督办重要工作事项;负责新闻宣传、信息、机关行政会议组织协调、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信访、保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办公室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印鉴管理、保卫、消防、固定资产管理、计划生育、外事工作,归口管理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考察、劳动工资管理;负责局系统工作人员招考录用和局机关(含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交流、辞退、退休管理,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工作;负责科技干部和技术工人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局机关(含派出机构)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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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住房建设、住房保障、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规定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和监督全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住房保障工作;组织编制上级保障性住房资金的安排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组织拟订城镇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拆迁、商品房预售、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系统内房改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和房屋维修资金以及白蚁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建筑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拟订全区建筑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全区各类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工程报建、建设许可、建设监理、招投标代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代理、工程担保等中介机构资质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