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5篇
第一篇: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县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内部各单位职责,确保各项财政资金安全运行,规避和控制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县级的各类专项资金;省级奖励及补助县级的各类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预算(含基金预算)安排、追加及补助的各类资金。
第二条财政资金管理必须坚持:
(一)国库集中收缴的原则。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资金必须按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
(三)职权法定的原则。所有财政资金出库,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资金拨付执行意见,一律不得办理拨付手续。
(四)资金直达的原则。所有财政资金(包括暂存、代管资金)一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平台在网上运行,资金直达个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禁止资金体外循环。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三条税收收入由预算股牵头、国库股协助督促入库;国库股负责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实行月报。
第四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由非税收入管理局按照《**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一)依据部门预算方案,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其中罚没收入一律缴入国库。
(二)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20日负责将非税收入汇缴国库,并向预算股和国库股报表(含月进度和累计进度),其中罚没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入库情况同时抄送综合股。
(三)除社保基金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由综合股负责督促入库。
第五条社保股负责督促社保基金征收单位完成征收任务,国库股做好资金调度,按规定将已入库的社保基金及时转入社保基金专户。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农村财政管理局负责征收,资金进入国库专户。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于次年2月28日前按照票款一致原则,及时将资金划转国库股社保基金专户,同时向县农合办移交参合农民缴费信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于当年12月31日前按照票款一致原则,及时将资金划转国库股社保基金专户,同时将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移交县人社局。
第七条国有资产处臵由国资局负责,收入缴入国库。第八条局内各职能股室(单位)收到上级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及时汇总并于每月18日送预算股上指标,同时抄报国库股建立台账备查。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支出管理:
(一)年度预算经人大批准后,人员工资、公用经费拨付由预算股按季度上指标,部门预算管理股室按时间进度于每月22日3个工作日内办理网上支付手续。年度预算在县人大批准前,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按上年度月均数执行。
(二)由非税收入安排的相应支出,由预算股根据非税局提供的收入进度总额的70%上指标,部门预算管理股室比照前款规定和要求办理网上支付手续。年终按部门预算口径结总账,短收全扣,超收部分按50%办理拨款手续。
(三)项目支出。由部门预算单位提出用款申请,业务股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属于县政府集中安排使用的项目资金,由部门预算单位提出申请,业务股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局长审查后,送县政府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四)纳入预算管理的待结算资金。年终由预算股结算后上
指标、部门预算管理股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五)预算追加。按***〔2007〕1号文件执行。第十条基金支出
第十一条由国有资产处臵收入安排的支出,由国有资产处臵单位提出申请,国资局审核,报分管领导、局长审查后,送县政府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非税收入,由预算股根据非税局提供的收入进度总额的90%上指标,业务股室经审核后于每月22日办理网上支付手续。年终按部门预算口径结总账,拨付要求和程序不变。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人员补助、补贴资金(含救济、救助资金)拨付。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文件规定的用途提出申请,业务股室(单位)审核(有经办、审核、审查、审批手续的资金分配汇总表、花名册),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后交预算股录入指标,国库股按领导签批的意见复核,国库收付中心负责直达个人合法账户。
(二)单位补助、补贴资金拨付。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文件规定的用途提出申请,业务股室(单位)审核(有经办、审核、审查、审批手续的资金分配方案),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后交预算股录入指标,国库股按领导签批的意见复核,国库收付中心负责直达最终用款单位。
涉及办公用品、交通工具、设备等购臵的专项资金,应遵循相关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和程序,资金直达供应商。
涉及资金再次分配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业务股室(单位)、分管领导会审,共同提出方案,报局长审查,送县政府审批后执行,资金直达使用单位合法账户。
涉及支工、支农、城市维护费、生产发展资金、文卫发展资金等县级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支出,1万元以下,由主管部门申请,报分管副县长审批;1万元以上,报分管副县长审定、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三)基本建设资金拨付:
1、单个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业务股室(单位)审核、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后,预算股录入指标、国库股复核拨付、国库收付中心直达使用单位合法账户。
2、单个项目投资5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业务股室(单位)审核(招标文书),并依据监理支付令和中标单位合规的建筑安装发票,按工程进度报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后,比照前款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拨款手续,资金直达中标单位合法账户。
3、单个项目静态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参与项目评审,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参与项目招标,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掌握工程完工情况。同时,每次拨款前原则上要到现场查看实物工程量。实行单笔拨款制,
项目主管单位每次申请拨款时,业务股室(单位)必须审核基本要件:项目主管单位拨款审批单、监理支付令和合规的建筑安装发票。基本要件审核合格后,提出用款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后,比照前款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拨款手续,资金直达中标单位合法账户。
符合规定的勘测费、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比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涉及以奖代补的基本建设资金,要根据申报的具体项目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比照本第一款规定办理。
涉及有偿使用国债的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由项目主管单位报县政府审批同意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以及按相关政策出具的财政性担保事项,由单位、个人申请,业务股室(单位)提出方案,分管领导审查,报局长审批。世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借款应出具的承诺函,应由用款单位出具反承诺函,函存局办公室和业务股室各一份。部门预算管理股室审核,经分管领导及局长审定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各种暂存、代管、调度资金和出借款项,比照第九条第三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乡镇财政所承办的各种惠农强农资金,属补助到个人的,必须直达个人账户;属补助到单位的,必须直达单位账户。严禁挪作他用。涉及政府项目征地的青苗费,必须直达受益
个人账户;涉及政府项目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其个人部分必须直达受益个人账户,其村留成部分在使用时必须由村申请、乡镇政府批准后方能拨款。
第十八条国库股每月底应与各业务股室对账,确保账目无差错、资金绝对安全。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局纪委监察室、财政监督局按《**县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每个业务股室对上一道业务环节负有监督责任;国库股、国库收付中心负责对资金拨付的程序和真实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实行差错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每个监督环节的控制措施(签字、盖章)具有永久可追溯力。
第二十二条对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避免和挽回资金损失的单位、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规操作造成后果,追究单位和个人纪律及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凡与本办
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宁东能源的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专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管理,突出重点;
(三)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统一支付,严格把关;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
(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二)有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批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拔付。申请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财审局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项目库,项目库由财审局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需安排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年初预算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申批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业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审局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审局审核,后经政府审批。
第七条财审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章专项资金拔付、使用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拔付程序进行拔付。
第九条财审局应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拔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之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名称或调整预算的,业务部门需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单独核算。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四章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财审局应当会同业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的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是否明确;
(二)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进行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三)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拔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千万资金损失、浪费;
(五)会计核算有无帐无设帐、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财审局应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检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财审局和业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财审局、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追究机制。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的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拔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善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财审局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
(三)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实施。
第三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农字[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计委(以工代赈办):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
三、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附件一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包括财政和部门的配套资金。
第六条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市、县财政部门确实无力配套的,省级财政必须全部负担。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七条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对中央财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
第九条中央财政从中央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异地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五)各部门的经济实体;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建项目;
(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
(九)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一)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应依据:
(一)国家扶贫方针政策;
(二)贫困人口数;
(三)贫困县数;
(四)自然条件;
(五)基础设施状况;
(六)地方财力;
(七)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
(八)资金使用效益;
(九)其他。
第十三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程序为: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十、责任追究。
社区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