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成员公推直选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完善基层党内选举制度,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提升党内民主水平,激发基层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居、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公开推荐、差额直选(简称“公推直选”)。因特殊情况需要任免村(居、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经乡(镇)党委研究决定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条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维护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推进我县政治文明建设,拓展选人视野,扩大群众参与,切实选出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公认的村(居、社区)领导班子,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四条村(居、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公推直选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公推直选”工作要在各乡(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在乡(镇)党委的领导和指导下,充分发动、宣传、教育群众,努力实现组织意图与群众意愿的有机统一。

(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对任职条件、资格审查、推荐人选、选举程序、选举结果等每一步、每一个环节的工作都做到公开,不拘一格选拔优秀人才,增强村(居、社区)党组织班子整体效能。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对候选人以往工作实绩、经济审计、离任审计以及竞职岗位的任期目标、具体工作打算等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为发布、广泛宣传,让党员、群众在比较、挑选的过程中好中选好、优中择优,选出自己满意的人。要注意引导党员、群众消除家族、宗族观念,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四)勇于创新、讲求实效原则。根据各地实际,坚持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不断细化具体操作办法,做到简便易行、富有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第二章竞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按照“精干、协调、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村(居、社区)的自然分布、人口和党员数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村(居、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由3—7人组成(机关下派干部、驻村指导员、选聘高校毕业生担任党组织班子成员的不占职数),其中:书记1人,委员2—6人(实现“一肩挑”的可设副书记1人)。积极推行村(居、社区)党组织委员、村(居、社区)委会成员通过合法程序实现“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广泛实行村(居、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社区)委会主任“一肩挑”,大力提倡党组织委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党小组长、村(居)民小组长(代表)。

第六条村(居、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一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村(居、社区)工作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有较强的执行力

(三)具有较强的群众观念,遵纪守法,勤政廉洁,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善于做群众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处理基层矛盾的能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能独立完成任务

(五)有较强的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七)村(居、社区)党组织书记原则上应具有一年以上党龄和初中以上学历。新任村(居、社区)党组织书记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

第七条成立领导机构。村(居、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前,各级成立村(居、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指导)组。公推直选工作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进行。

第八条制定方案。在县委组织部指导下,各乡(镇)党委结合实际,制定村(居、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公推直选方案。村(居、社区)党组织积极做好各项筹备工作,重点村(居、社区)、难点村(居、社区)实行“一村(居、社区)一策”,集中力量实施突破。

第九条组织发动。公推直选村(居、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通过会议、宣传栏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全面动员、认真部署,宣传面应覆盖全体党员和村(居)民。

第十条考核测评。换届选举前,在乡(镇)党委的统一组织下,各村(居、社区)党组织召开由全体党员、村(居)民代表参加的述职评议和公推直选动员部署会,对本届班子及成员的履职成效、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群众满意率等方面,进行公开述职和民主测评,在此基础上形成乡(镇)考核测评意见。

第十一条发布公告。村(居、社区)党组织根据各自实际,进行职位分析,有针对性地确定公推直选党组织班子成员的具体职位需求,并在全村(居、社区)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公推直选职位、任职资格条件、主要程序、报名和推荐方式、时间地点、任期待遇等。

第十二条公开报名。报名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个人自荐。提交书面申请和个人相关材料。

(二)党员推荐。10名以上党员可以书面联名推荐。

(三)群众推荐。以户为单位,每户推举一名户代表,10名以上户代表可以书面联名推荐。

(四)组织推荐。乡(镇)党委、村(居、社区)党组织可推荐报名人选,提倡由党员、群众直接提名推荐人选,不能用组织提名代替党员、群众提名。

第十三条资格审查。乡(镇)党委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按照不低于40%的差额比例形成竞职人选。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竞职人选是否具有竞职资格、提名是否符合规定、本人是否愿意竞职等,并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必要时,也可组织综合素质测评。资格审查情况要及时予以公示。报名人员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乡(镇)党委提出复审要求。

第十四条竞职宣传。竞职人选可通过走访群众、宣传任职承诺等方式进行竞职宣传。竞职宣传原则上由乡(镇)党委统一组织。乡(镇)党委应事先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公开推荐。由乡(镇)党委派员主持召开村(居、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公开推荐大会。

(一)参加公开推荐大会的人员主要是党员和群众代表。党员按规定比例参会,流动党员较多的村(居、社区)应有一定数量的流动党员到会。群众代表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群众代表一般为村民代表,应有本村五分之四以上的村民代表到会。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3.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的,应引咎辞职;拒不辞职的,乡(镇)党委可责令辞职,或提出罢免动议,按有关程序罢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各乡(镇)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