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党员组织生活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督促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增强党性观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大班子市级党员领导干部及享受副县级以上待遇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指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既要以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身份参加市县级领导班子党组织召开的组织生活,又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
第四条市县级党委(党组)的组织生活由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
第五条每个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六条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因外出学习或进修,在半年之内要持组织证明在所在单位参加组织生活,临时出差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回来后要进行补课,并向组织汇报学习、思想、工作情况。
第七条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如因长期患病不能参加正常组织生活的,党委(党组)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组织生活的内容,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如有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察看期间仍要参加组织生活,但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无故二至三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除提出批评、帮助外,本人须在党委(党组)会上作深刻检查;四到五个月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除本人检查外,要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党纪处理;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就被认为自行脱党,并报上级党委审批,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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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三条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市委统一组织的党性实践活动,把经常深入联系点和实践点开展“三课、三为、三走访”活动作为党性实践活动的有效载体和基本形式,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每年选定一个题目,为所在支部、分管部门、包挂乡镇或联系点、实践点的党员群众上一次党课,讲一次革命传统教育课,做一次形势报告。结合落实中心工作,坚持定期走访社区,为社区弱势群体解决一些具体困难;走访企业,为企业提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合理化建议;走访农村,每年为农村党支部办2-3件有影响的实事。通过深入基层,帮办实事,帮助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化解矛盾和纠纷,贴近群众,密切感情,锤炼党性,实现知与行、学与做的有机统一。
第十四条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市委组织部、市纪检委每年检查一次,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