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购买商业保险制度
为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脸的行为。维驴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是指由单位缴付全部或部分保费,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类商业保险产品的行为。
二、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区分为以下两类:
(一)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党政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人事部和各地人事厅局有关文件确定的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保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二)受保的人员范围。一般仅限于单位在职的干部职工,但离退休人员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赴外就医的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伤害险。
(三)保费的财务列支渠道。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在单位的差旅费中列支。特岗人员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应首先在单位按照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不足的,党政机关在人员经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四、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金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保的险种。限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只能是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
(二)受保的人员范围。意外伤害险受保人员的范围按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补充医疗保险受保人员的范围包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三)保费的财务列支渠道。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以及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的财务列支渠道,按照本规定筑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五、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为特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对特岗人员的界定、具体的意外伤害险险种、以及购保资金的额度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级政府和中央部门审批确定。其中,中央单位由部级机关审批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地方单位由省级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商省级财政部门报省政府审批确定,有关审批文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为干部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承担的年度购保资金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4%(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执行);超出部分的购保资金,由受保人员自行承担,并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时,严禁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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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单位在规定的清退期限内拒不自查鱼纠,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以及在本规定下发后仍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一经查出,购保资金一律没收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等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省级政府和中央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明确的各项政策和原则要求,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清退方案,并报财政部、监察部备案。
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