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开展预防调查的经验交流材料
检察院开展预防调查的经验交流材料
近年来,市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深化预防职能,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公共权力运作、公共利益实现中存在的问题等,抓住典型案件、类案进行调查研究,二年来,共写出调查报告7篇,得到市委有关领导的批示和肯定,得到上级院的认可,也得到被调查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发挥了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能作用。
一、统一思想认识,理清调查思路
高检院下发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围绕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非规范职务行为,以及职务犯罪衍化的宏观和微观因素开展预防调查。”省、市院近年来制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等也都进一步提出了开展预防调查工作要达到的标准,预防调查已作为一种新型的工作内容和检察工作方法予以确定。对此,我们根据上级院的要求,认真学习相关规定、深刻领会预防调查的重要意义。认识到预防调查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具体体现形式之一,也是理论与实践、职责与任务、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最有效的预防工作方法之一,同时,又是开展犯罪分析、预防宣教、预防咨询、提出包括检察建议在内的预防对策的重要基础,是加强检察机关预防工作专业化、职能化和规范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在此基础上,我院确立了要通过开展预防调查来研究腐败犯罪的现象和规律,确保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法规范进行,不断提高预防工作专业化水平,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促进预防工作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的思路,将预防调查作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二年来,按照上级院规定预防调查事项的程序、调查范围等,积极开展这项预防业务。
二、选准选好课题,着力预防调查
选准选好课题是做好预防调查的前置条件。二年来,我院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选准选好课题,开展针对性预防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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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年来,我们通过预防调查,在掌握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及时向地方党委提出建设性建议、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建议等,发挥检察预防的职能优势,检察院开展预防调查的经验交流材料第2页
推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创新。10月,我院预防部门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对我市实施“廉政保政金制度”的可行性展开了调查。在走访市财政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及借鉴湖南、浙江、河南等地实施廉政保证金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的实际,向市委提交了《关于建议实施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报告》,市委书记张国华阅后给予了高度评价,表示检察院的报告很有针对性,适时将采纳实施。同时,有关单位在接到检察建议后也着力从制度创新上下功夫。11月27日,市国税局出台了《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服务规范》、《市国家税务局窗口工员服务规范》、《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人员服务规范》四项规范性制度。9月6日,又以[]90号文件的形式确立了“税务稽查建议双向反馈制度”。市地税局在发现苗头性问题后,及时出台了《明确税务分局内设机构及岗位职责的意见》,其中有8条规定是针对发票的日常管理,把发票的管理工作列入规范化考核重点;制定了《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资格管理工作流程》、《市地方税务局日常发票管理工作流程》、《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范执法行为。预防调查为地方党委和相关单位作出预防决策提供了依据。
我院预防调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预防调查的方法和策略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提高。今后,要在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上下功夫,提高预防调查的内在质量,努力使预防调查工作实现最佳效果,成为检察工作一个新的亮点工程,为惩治腐败、服务大局、建立和谐社会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