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

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4-2116:19:40

佛财法〔2010〕38号

各区财政(财税)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认定职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经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

二、免税资格条件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明确同时具备的九条规定认定。

三、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申请单位需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一式一份)

(二)广东省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一式一份);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非营利组织的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六)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一式一份);

(七)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八)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一式一份);

(九)上年度人均工资计算方法及说明材料(一式一份)

《通知》第三条第

(五)项要求报送的材料中,申请前年度情况是指。非营利组织申请2008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07年的情况;非营利组织申请2009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08年的情况;非营利组织申请从2010年1月1日起免税资格的,提供2009年的情况,以此类推。2008年成立的申请人,申请2008年度免税资格的,可提供2008年度资料;2009年成立的申请人,申请2009年度免税资格的,可提供2009年度资料。

申请单位提交资料应装订成册,并附资料清单(一式一份)。

四、受理机关的确定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受理机关为申请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对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按以下原则确定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一)2002年1月1日前设立或登记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交免税资格申请;

(二)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设立或登记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交免税资格申请;

(三)2009年1月1日起设立或登记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交免税资格申请

五、受理的时限

申请单位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应按规定时限报送资料,超过规定时限,当年不予认定免税资格。

非营利组织申请2008年度和2009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的资料受理时间为:2010年4月30日前。

非营利组织申请2010年度及以后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的资料受理时间按照《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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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