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验收的组织及程序分户验收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竣工房屋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按《威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下称“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本细则,对住宅工程的每户及公共部位的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1.3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格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做好分户验收。
住宅工程质量未经分户验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质量监督机构不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1.4分户验收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基本规定
2.1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实施。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与分户验收工作。
2.2验收小组必须包含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现场技术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各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
2.3当每户工程完工后,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分户验收。
2.4分户验收是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上,将单位工程中的每户住宅、草厦(车库)和公共部位(外墙、走廊、楼梯间等)各划分为一个检查验收单元,按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分户验收检查单元应按下述原则确定。室内以每户住宅、草厦(车库)为一个检查单元;公共部位,每个单元划分为一个检查单元。
2.5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分户验收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共同编制分户验收实施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确定每个检查单元的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绘制抽查点分布图。
设计单位应介入分户验收过程,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6分户验收前,应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
2.7分户验收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楼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门窗安装质量;栏杆安装质量;防水工程质量;室内空间尺寸;外墙保温质量;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他应进行分户验收的内容。
2.8验收小组人员在检查中应及时填写检查记录并汇总。
2.9分户验收结果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对该部位及时标注,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主体提出处理整改意见。并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做好相关记录。
2.10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3.质量分户验收项目及标准
3.1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3.1.1验收内容:
1、地面空鼓、裂缝、起砂。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全数检查。
2、墙面和顶棚空鼓、裂缝、脱层、爆灰。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全数检查。
3、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一处不少于2点。全数检查。
3.1.2验收标准:
1、水泥地面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板块地面不得出现空鼓、裂缝。凡单块砖边角有局部空鼓,且每自然间不超过总数的5%可不计。
面层甩项工程,面层的下一层表面应平整,不得出现空鼓、裂缝和起砂。
2、墙面和顶棚无渗漏、空鼓、脱层、裂缝、爆灰。
3、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3.2门窗安装质量
3.2.1验收内容:
1、外窗台高度。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一处不少于2点(每一窗台记录最低点)。全数检查。
2外窗渗漏。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3、安全玻璃认证标志。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4、门窗开启。检查方法及数量。开启、关闭检查,手扳检查。全数检查。
3.2.2验收标准:
1、外窗台净高不低于0.90m,不得有负偏差,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2、外窗周边密封良好,胶面顺直、无裂纹,眼观外窗及周边无渗漏。
3、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普通玻璃,玻璃上应有安全认证标志。
4、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手扳不松动,外推拉窗须有防脱落装置。
3.3栏杆安装质量
3.3.1验收内容:
1、栏杆(扶手)高度。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片栏杆不少于3处(每片栏杆记录最小值)。全数检查。
2、竖杆间距。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片栏杆不少于3处(每片栏杆记录最大值)。全数检查。
3、防攀登措施。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4、护栏玻璃。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尺量检查。全数检查。
3.3.2验收标准:
1、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护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0.22m,且高度≤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2、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3、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
4、护栏玻璃的使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承受水平荷载的无框架护栏玻璃必须使用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公称厚度不应小于12mm。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必须使用钢化夹层玻璃。不受水平荷载的护栏玻璃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应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厚度不应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3.4防水工程质量
3.4.1验收内容:
1、屋面渗漏。检查方法及数量。雨后或持续淋水2h后进
行观察。全数检查。
2、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检查方法及数量。蓄水(蓄水深度为20~30mm,24h内无渗漏为合格)24h后放水进行检查。全数检查。
3、外墙渗漏。检查方法及数量。雨后观察或淋水检查。全数检查。
3.4.2验收标准:
1、屋面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2、地面无渗漏、排水顺畅。
3、墙面无渗漏。
3.5室内空间尺寸偏差(表式见附表2)
3.5.1验收内容:
1、室内净高。检查方法及数量。激光测距仪或钢卷尺测量。每个房间(卫生间等地面有排水坡度的房间除外)抽测4点(距墙、柱四角500mm处各测1点)。
2、室内净开间、净进深。检查方法及数量。激光测距仪或钢卷尺测量。每个房间的净开间、净进深各抽测2处(其中距墙、柱四角500mm处各测1处),无墙体则测柱间净距(距柱边处各测1处)。
3、构件尺寸。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卷尺测量。每个房间内梁、窗台等部位不得出现明显大小头现象。
3.5.2验收标准:
1、净高负偏差不超过20mm,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20mm。
注。室内净高推算值应根据设计层高扣除楼板、天棚饰面层、地坪找平层及面层等厚度后计算得出,分户验收前应根据板厚等参数确定不同房间的净高推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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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0、机动车库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
11、地下室底板、侧板、顶板无渗漏、裂缝。
12、地下室地面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