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人才发展新政实施细则

崇州市优秀文化人才评选管理实施细则

(草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崇州市优秀文化人才评选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快优秀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成长环境,根据中共崇州市委办公室、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州市优秀人才”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崇委办[2018]3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优秀文化人才”主要指在文艺创作、公共文化服务、遗产文化保护传承、文创产业等领域,为我市宣传文化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行业公认、绩效明显,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优秀个人。

第三条优秀文化人才推荐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每两年集中评选一次,并充分考虑人才的创新能力和承担培养任务的能力。

第四条优秀文化人才评选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旅局商市文联、市社科联共同负责评选、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优秀文化人才评选范围为:全职在崇州工作,年龄

—1—原则在45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至50岁),包括优秀民间文化人才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我市登记的文化社会组织中的中青年文化人才。

第六条“优秀文化人才”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善于创新,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职业操守,在宣传文化领域内有较大的知名度、影响力。

第七条“优秀文化人才”一般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宣传文化事业,长期扎根基层,直接为人民群众服务,深受人民群众欢迎和喜爱

2.对基层宣传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作出较大贡献。其中。(1)文艺创作表演人才应具有较高的文艺素质和专业水平,在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文学、民间文艺、文艺评论等方面取得较大成就,获得崇州市级以上奖励、荣誉,或参加过崇州市级以上重要演出、展览、文化交流等活动,或出版、发表过相关作品。

(2)文化传承传播人才应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水平,在文化宣讲、文化传承、新闻传播、社科普及、民俗研究、文博事业保护发展、工艺设计制作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获得崇州市级以上奖励、荣誉,或参加过崇州市级以上重要宣传文化活动,或出版、发表相关作品。

(3)文化经营管理人才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和较强—2—的市场营销能力,在文化经营管理、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创意策划、文化项目实施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第三章申报评选程序

第八条按照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和部署,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10名。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一)公布评选公告。由市文旅局牵头于每年年初发布评定公告。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旅局商市文联、市社科联制定,由市文旅局商市文联、市社科联等单位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