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24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发粤人交[19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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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联系发出的《关于强化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管理的通知》(粤人交[1996]4号)是搞好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本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使之尽快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唯一合法的管理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流动人员的身份认定、出国(出境)政审、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或晋升、人事关系接转、待业证明等有关业务必须由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出具的各种证明材料和在档案中所作的各种记载一律无效。
三、今年上半年,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抓紧做好检查清理工作。检查的重点是非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类人才、劳务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文件规定,认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检查工作结束后,请于7月15日前书面将情况上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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