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场所管理办法5篇
湘阴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以下简称“场所”)建设、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场所”在农村工作中的作用,规范农村“两委”工作开展,树立党支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场所”,包括村“两委”办公室、党员活动室、计划生育服务室、村民矛盾纠纷调解室、计划生育和村民学校,以及相关的其他设施。
第三条全县各行政村“场所”建设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委组织部主管全县农村“场所”建设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发改局、建设局、财政局共同参与配合。
第二章“场所”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市委、县委的统一要求进行。县委未做统一要求的,由各乡镇党委、村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六条“场所”建设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置紧邻主干道或位于村中心,方便群众聚集活动、休闲娱乐;
(二)1000人以下的村,总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不低于0.8亩和90平方米;
(三)要尽可能单门独院,原则上不能与学校(正在使用的)合在一起;
(四)有大门、围墙、厕所,有统一的标式,整体布局和建筑式样须经县委组织部审查同意;
第七条“场所”室内应整洁美观,达到以下标准:
(一)门窗牢固完好,玻璃齐全、整洁,门楣有统一的标牌;
(二)墙壁全部粉刷,屋顶粉白或吊顶,水泥或瓷砖铺地,整体质量较高;
(三)有办公桌、椅、文件柜、广播电视等器材,各项党建工作制度,各项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齐备;
(四)县委要求的其他标准。
第八条“场所”院落应平整绿化,达到以下标准:
(一)院落地面平整,无杂物、垃圾和乱堆乱放现象;
(二)地面全部硬化或绿化;
(三)院落围墙是板块式的,要求全部粉刷,书写党建标语,编制村务、财务公开栏;
(四)县委要求的其他标准。
第九条“场所”门前应开阔平坦,达到以下标准:
(一)路面平整、开阔,无柴草、粪堆和其它杂物乱堆乱放的现象;
(二)临路的墙壁(除正面外)要全部粉刷,并书写党建标语;
(三)村支部和村委会标牌书写规范、醒目并上墙。
第十条“场所”建设资金以村自筹为主、县乡帮扶为辅。
由县定点建设的,县将给予一定的帮扶资金,标准视情况而定,帮扶资金的拨付实行“先建后补”的办法。
对于村情复杂、存在问题多、工作开展难,影响“场所”建设的村,县委派驻的帮扶单位要进行帮扶。对县确定的示范点,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支持。
第十一条“场所”建设施工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全程监督,阳光操作,建筑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场所”可以新建,也可以在村闲置的学校、厂房、仓库等原村集体建筑的基础上改建。新建或改建的“场所”,都要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对“场所”实行验收备案制。“场所”完工后应报县委组织部验收并备案。经验收备案的“场所”,村支部可以向县乡有关部门申请补助资金。验收和帮扶资金补助办法由县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
第十四条“场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验收:
(一)未经县委组织部审查同意,自行新建或改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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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