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沪人〔2007〕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推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全面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完善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科技创新和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能力,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是政府引导型资金,旨在通过资金的资助,选拔和培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化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环境,为本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三条本市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申请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称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海市人事局是人才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下设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资金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资金使用监督和财务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人才发展资金纳入市人事局部门预算,并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人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各类人才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等,以及企事业单位引进优秀创新人才、解决优秀创新人才科研、工作和生活方面特殊困难。资助额度为5—20万元。
第七条人才发展资金主要资助在沪工作和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资助对象为:
(一)来沪工作和创业的国内优秀人才。主要资助在沪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来沪从事围绕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的自然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国内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其中,重点资助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大攻关项目招聘的关键技术创新人才。
(二)从事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其他本市特殊紧缺急需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应用技术研究、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和项目产业化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所称的资助对象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三)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修订的《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2002〕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