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附件6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才集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机制,根据《中共珠海市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

本办法所称青年优秀人才是指取得《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并在培养期内的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没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管理服务期内高层次人才和培养期内青年优秀人才。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住房保障机制。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措与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的保障性住房和货币补贴申请人的资格审定;

市财政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拨付;市监察、发展改革、科技工贸信息化、国土、审计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采取租房补贴、购房补助和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等方式。

第七条

租房补贴。根据人才层级,租房补贴按以下标准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

(一)高层次人才(一级),每人每月可享受2000元租房补贴

(二)高层次人才(二级),每人每月可享受1700元租房补贴

(三)高层次人才(三级),每人每月可享受1400元租房补贴

(四)青年优秀人才,每人每月可享受500元租房补贴。第八条

购房补助。高层次人才(

一、二级)在我市首次购房的,根据其层级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高层次人才(一级),可享受100万元;

(二)高层次人才(二级),可享受60万元。购房补助从购房之日起分10年发放,其中前2年每年按总额的5%发放,第3-5年每年按总额的10%发放,第6-10年每年按总额的12%发放,每年集中在当年末一次发放。

第九条人才周转住房。人才周转住房建设坚持“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其它渠道筹集为辅”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建设、依托园区、合理布局、人才专用”的要求,通过在“三高”产业聚集区规划建设、整合现有公产房源、公开市场回购、委托企业代建、鼓励企业自建等形式,多渠道筹措人才周转住房,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租住。对租住者实行租金优惠,限价租赁。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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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需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