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有序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是指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的通知〙(穗字〔2008〕1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由市财政设立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在政策实施期内跨年度递延使用,根据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实际进度控制使用。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专项资金实行单独设账、核算和管理,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局、市住房保障办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的审核和监管,市财政局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审核及核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为补贴奖励资金、项目资助资金与服务保障资金三部分。补贴奖励资金是指按照〘办法〙、〘意见〙及其配套政策要求,由专项资金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贴或奖励的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安家费;
(二)对高层次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返还补贴;
(三)对“羊城学者”特聘专家给予岗位津贴;
(四)对高层次人才给予住房货币补贴;
(五)对高层次人才给予资料津贴;
(六)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给予生活补助和安家费;
(七)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颁发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得部分);
(八)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项目资助资金是指按照〘办法〙、〘意见〙及其配套政策要求,凡符合我市支柱产业、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领域)发展方向的项目(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由专项资金给予择优资助的项目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九)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科研启动经费;
(十)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创业启动资金和贷款贴息补助;
(十一)对“羊城学者”特聘专家给予科研经费补助;
(十二)对“121人才梯队工程”人选给予专项工作经费资助;
(十三)实施博士后培养工程所需补助、资助经费;
(十四)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颁发奖金(用于获奖者科研经费补助部分);
(十五)对高层次人才发起举办学术会议、参加学术研修、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等给予经费资助;
(十六)对其他各类高层次人才的扶持培养资助。
服务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办法〙、〘意见〙及其配套政策要求,为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提高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服务机构具体管理使用的经费。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十七)高层次人才年度休假体检费用及相关服务费用;
(十八)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专项资金;
(十九)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专项补贴;
(二十)高层次人才公寓专项资金;
(二十一)高层次人才工作组织管理经费。
上述资助、补贴和奖励项目,其中第
(一)、
(二)、
(五)、
(六)、
(八)、
(九)、
(十二)、
(十三)、
(十五)、
(十七)、
(十九)项主管部门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
(三)、
(七)、
(十一)、
(十四)、
(十六)、
(二十一)项主管部门为市人才办,第
(四)、
(二十)项主管部门为市住房保障办,第
(十)项主管部门为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第
(十八)项主管部门为市卫生局。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及审批、下达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和归口管理的项目,向市人才办报送所需资金年度预算和相关组织管理经费预算。市人才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发展实际,在对资金需求充分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年度总预算不超过专项资金总体规模)。
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经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市人才办分送市财政局和各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同市人才办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报协调小组负责同志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申请人(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单位)按照〘办法〙、〘意见〙及其配套政策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申报资助或补贴项目,申报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专家意见、目标任务、进度安排、使用重点、开支范围、配套资金、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办法〙、〘意见〙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程序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研究提出具体资金安排和资助意见,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已审定的年度预算项目和金额,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原则上超出预算部分不另安排资金,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预算安排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凡属于国有资产的,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由项目申请人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批,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如需在下年度继续使用,报经批准后结转下年度;项目已完成的,结余资金按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单位(或项目申请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申请人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按照〘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各资金使用单位对项目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情况送市人才办汇总。
补贴奖励资金和服务保障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结余情况送市人才办汇总。市人才办汇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后,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告,并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申请人负责对所申请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十五条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未按规定专账核算、专账管理或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篇。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镇发20xx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明确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补贴标准,特制定**市市区(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第三条凡市区范围内城镇和农村新创业的各类人员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创业就业工作的需要,提出年度资金预算方案,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第五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始创业补贴,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创业实验基地补贴,创业实训基地补贴,创业项目征集(推介)补贴、创业宣传、跟踪服务和创业表彰等项支出,以及经批准的扶持全民创业发展的其它事项支出。第六条初始创业补贴。凡20xx年1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初始创业、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符合补贴对象的初始创业人员,可按每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初始创业补贴。第七条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对经认定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办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元标准的创业实物补贴。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可按每户一次性给予元的创业升级补贴。第九条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凡市区各类新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续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新录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500元的岗位补贴。第十条“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三新”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应届大学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3000元补贴、给予大学生个人1000元补贴。第十一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对本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补贴3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第十二条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对市、区、街道(镇)社区(村)投资新建或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经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与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挂钩,可按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新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改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第十三条创业实验基地补贴。对大中专(技、职)院校投资新建、改建的创业实验基地,安排大中专技职校学生进入创业实验基地创业实验,经评估认定为创业实验基地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按新建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改建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补贴。第十四条创业实训基地补贴。经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吸纳创业培训学员参加创业实训后,创业成功人数高于80%的按参加创业实训总人数给予补贴,低于80%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第十五条创业项目征集(推介)补贴1.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经过市创业专家评审团确认的,给予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项目提供方每个项目500元的补贴。对同一个创业项目只给予一次性征集补贴。
2.创业项目推介补贴。推介的创业项目从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被本市户籍的创业人员选中且在本市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提供方给予一次性创业项目推介补贴(对吸纳大学生就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项目优先给予推介补贴)。标准如下:(1)从业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的,补贴1000元;(2)从业人数在6—10人(含10人)的,补贴元;(3)从业人数在10人以上的,补贴3000元。对于同一个创业项目被多个创业者采用,对照上述标准分别给予补贴(加盟连锁的创业项目除外)。第十六条享受补贴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第十七条凡已享受过同级财政相关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上述创业补贴。
第三篇: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省政府设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为加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9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双创计划”)资助对象;
(二)用于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资助对象;
(三)用于省“双创计划”的后续支持。
第三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四条人才引进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严格程序、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和编制年度“双创计划”、“企业博士集聚计划”,组织开展对“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的后续培训。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编制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下达年度人才引进资助资金,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六条省辖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和申报“双创计划”、“企业博士集聚计划”,受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的委托,与“双创计划”引进人才或团队、“企业博士集聚计划”引进人才及人才引进单位签订资助合同,及时向人才引进单位拨付资助资金,督促引进人才单位将资助资金拨付给受资助人才,对引进人才执行资助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上报获资助人才创新创业成就。
第七条人才引进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合同约定的其它配套条件,及时报告受资助人才创新创业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助范围、标准和资金使用
第八条“双创计划”资助资金面向省外特别是海外,根据每年确定的引进计划,重点资助引进以下创新创业人才或创新团队:
(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决策和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二)能够对我省产业结构优化、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特别是在我省重点发展的高科技新兴产业领域从事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层次人才;
(三)已经实施或正在申报省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创建国家级研发机构和技术服务平台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且地方有专门人才计划实行配套支持的关键性高层次人才。优先支持到苏北地区开展创新创业工作,其创新创业领域符合省和地方产业发展重点要求的高层次人才;
在重点支持以上急需引进人才的同时,择优支持一批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三等甲级医疗机构引进的,具有突出创新创业成就,在国际上有重要专业影响力的领军人才。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十四条本办法中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困难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同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由同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发放至申请者本人。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并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