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云发〔2010〕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人才队伍开发行动计划(2010—2020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工业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工业人才的培养、开发和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人才,主要指在工业生产发展中,主管工业经济的党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在各类工业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技术指导、研发、生产的人员。即工业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所称工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是指为培养、开发上述人才而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工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云南省工业人才总量达到222万人,其中工业党政人才2万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40万人,专业技术人才80万人,技能人才100万人。全省高层次工业人才总量达到20万人。到2020年,工业人才总量达到290万人,其中企业经营管理人才60万人,专业技术人才93万人,技能人才135万人。

第二章项目和专项资金的重点用途及对象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承担工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的部门和企业;承担工业人才培养的院校和科研机构;符合紧缺型高层次工业人才学历提升条件的个人;承担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推广、取得重大学术科研成果、为云南工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

(一)构建科学的工业人才开发培养体系

以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型人才四支队伍为重点,以“六大工程”为主要内容,实施工业人才开发重点工程建设,形成科学的工业人才开发培养体系。

1、党政领导干部能力提升工程

围绕工业强省和桥头堡建设战略,结合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全面提升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业经济的领导能力和服务能力。

重点支持工业党政领导干部能力提升的各类培训、外派学习、挂职锻炼和交流任职等。

2、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开发工程

依据云南省产业发展规划和目标,以提高工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为目标,以提高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和能力为重点,建设熟悉现代企业管理,了解高新技术、掌握实用技术,具有科学决策能力、市场应变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经营创新能力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重点支持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现代企业管理、高新技术、金融、法律、国际贸易、资产运营等知识的更新和能力的提升。

3、工业技术人才培养工程

围绕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目标,以提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核心,大力推进重点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重点支持各行业、各专业领域具备领军潜质科技人才的进修深造、知识更新和参与技术合作交流;支持产业发展、产品研发、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企业组织科技人员和科研机构、院校的科技专家组成产业和技术创新团队,进行科技攻关和项目研发;支持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评审;对依托经省级以上认证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进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推广和创新技术研究进行重点支持。

4、工业技能人才培养工程

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实施“云南省技能人才培养促进计划”,大力培养造就工业技能人才。

全省重点建设3个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指导行业和企业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发展民办职业教育,鼓励企业通过自办培训机构、联合举办职业院校、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支持通过岗位技能竞赛培养造就技能人才。

5、工业人才引进集聚工程

加速国内外工业优秀人才聚集云南,有针对性地引进云南省急需的紧缺型高端专业人才,建立工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支持基地引进国内外专家。

重点支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工业技术人才和吸引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滇创业发展,举办“留学归国人员云南创业行”创业交流活动,聚集一批高层次、高水平、国际化的工业人才队伍。

6、紧缺型工业人才培养工程

根据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需要,实施“紧缺性人才培养工程”。

重点支持开发和培养我省急需的工业设计、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市场营销、文化创意、资本运作、融资投资、物流服务、信息咨询、商务会展、品牌打造、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质量管理等紧缺型工业人才培养项目。

(二)完善工业人才流动的市场服务体系

完善现有的人才市场,发挥人力资源中介组织作用,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业人才资源市场。

重点支持开发人才派遣、评价、租赁、猎头、转让以及薪酬设计、管理咨询、技能培训等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服务项目,更好服务于工业人才队伍的流动。

(三)搭建工业人才资源信息网络平台

整合现有各部门信息数据资源,构建“云南省工业人才资源动态信息系统”。

重点支持系统集成全省工业人才信息资源,建立开放共享的人才基础信息库和分类人才资源信息库,建立符合云南南省工业发展需要并能反映和满足资源状况与紧缺度的人才资源信息指标体系与数据标准,即建立有关人才资源信息的发布与交流渠道。建立在线学习平台,为工业人才提供在线学习服务。

(四)搭建工业人才的研究、资助、交流服务平台

支持成立公益性的社团组织“云南省工业人才发展基金会”,联合现有的各类人才资源中介组织,吸纳省内外各类企业、资金和人才参与,为工业人才提供一个成长、培训、合作与交流学习的平台。

支持为各类高端工业人才开展科研资助、创业融资、信息资讯、成果转化、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五)建立工业人才激励机制

为调动工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设立云南省工业发展杰出贡献奖,每2年对为云南省工业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关键岗位的技术和管理骨干、承担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的带头人实行特殊优惠和奖励政策,对重大工业学术科研成果、取得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紧缺型高层次工业人才学历提升进行奖励。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第七条

专项资金为引导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补助到单位和个人。补助分全额补助和差额补助。

对工业人才队伍建设重点项目实行全额补助。

企业、社会组织及院校组织的培训项目、学历提升、人才引进、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推广、科研资助项目原则上实行差额补助。具体标准为:培训项目的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40%;学历提升奖励项目1000元/人;云南省工业发展杰出贡献奖,人才引进、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推广、科研资助项目的奖励和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成效情况确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发展规划,下达年度工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明确申报时限。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州(市)工信委、州(市)财政局对申请项目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及其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资金安全和效益负责。第四章

项目和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和专项资金的单位须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承担工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的相关部门或在云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组织。为工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培训服务的单位必须是非营利且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二)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及制度健全,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申请项目符合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学历提升奖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学专业是工业设计、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市场营销、文化创意、资本运作、融资投资、物流服务、信息咨询、商务会展、品牌打造、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质量管理等我省紧缺型专业且已经取得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二)毕业后与在我省注册的工业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云南省工业发展杰出贡献奖的表彰奖励,每2年评选一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通知,明确条件和名额,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评审组评审确定。

第十五条申请项目和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相应的工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3)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明(附件4)

(五)委托第三方实施的项目,须如实提供第三方的资质、委托方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六)个人学历提升项目资金的申请,须提供身份证、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和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一)符合项目立项和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项目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上级主管部门,州(市)工信委、财政局签署意见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项目可行性、有效性进行筛选和评估,并提出项目立项和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对拟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

(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到申请单位和个人。第五章

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多头申请,对收费项目,安排的工业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抵减收费。

第十九条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立项计划开展工作,并在项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提交受训人员签名的学员登记表复印件(附件5)。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每年年终向有关部门专题报告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监督检查。要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和资金跟踪问效办法,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或调整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做出项目调整和资金清算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核批,并如实调整项目和上缴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对弄虚作假、不按立项实施项目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费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申报项目资格或扣减、收回资金等措施。对项目负责人按照管理权限,通报其上级单位或部门,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以及《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徐委办[2006]号)、《徐汇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财预[2004]19号),设立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区专项资金”),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提供专项资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助对象

区专项资金面向徐汇区入选上海市领军人才“地方队”、徐汇区领军人才“地方队”和徐汇区领军人才“后备队”的领军人才人选及其团队。重点资助徐汇区领军人才“地方队”人选以及徐汇区领军人才“后备队”中的优秀人才。

对于工作或生活在区域内的上海市领军人才“国家队”和“地方队”成员,在解决特殊困难方面确有需要的,也可提出申请。

二、资助原则

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徐汇成为“科教兴市核心区、商务商贸集聚区、城市交通枢纽区、社会事业优势区、和谐舒适居住区”和“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所需要的重点学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资助原则是:

1、有关科技研发、技术应用,进而带动行业、产业发展的重大课题、重点项目等优先资助

2、对区域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城区建设与管理,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课题或项目优先资助

3、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1的课题或项目优先资助

4、对创新团队、产学研结合项目及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优先资助

5、对达到或攀登国内、市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优先资助

三、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

按照“政府资助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支持为补充”要求,区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

(1)区财政预算安排。

(2)社区(街道)、镇匹配资金安排。

(3)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开发投入。

(4)社会资金补充。

2、资金使用

资金主要用于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自身建设、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按照应用开发类(a类)、社会发展类(b类)、经营管理类(c类)等不同类别,根据项目领先程度、团队人才梯队结构、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前景等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资助额度为:

(1)应用开发类(a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2)社会发展类(b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3-8万元;(3)经营管理类(c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3-8万元。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学研结合项目成效显著、团队创新能力强、人才数量充足、梯次结构合理的,由领军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可以高于上述各类上限,进行特别资助。

2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须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匹配比例不低于1:1。对本区获得“上海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上海市领军人才“地方队”成员,区专项资金按不低于1:1比例予以配套。

区专项资金资助额度由年初预算一次核定,根据培养周期、资金使用计划和定期考核情况,按年度或项目进度拨付。预留20%作为领军人才终期考核奖励资金。

3、预算管理

(1)徐汇区科委作为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部门,年初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年度资助额度上报部门预算,由徐汇区财政局根据综合预算原则,结合财力可能提出安排意见,并报分管区长批准。

(2)已列入年初预算的项目,由区科委填写《徐汇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区财政局申请经费,区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分管区长批准同意后下拨资金。部门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追加,如确需追加专项资金的使用额度,须根据《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调整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3)将根据要求筹集的匹配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外专户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由区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查和使用监管,提高资金运作效益。专项资金的当年结余结转次年继续使用,作为次年该项资金预算额度的来源之一。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在区领军人才培养周期内,领军人才可根据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的需要,申请区专项资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1-2次评审确定资助名单及额度。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领军人才,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明确所申请资金的额度、主要用途、具体计划和使用时间。

2、单位推荐。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团队建设和申请项目等情况,对申请资金的必要性予以确认,并根据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培养计划,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对所提申请进行审核,明确配套资金的来源和数量,向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推荐。

3、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街道)、镇审核。领军人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受理资助申请及推荐材料,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注册或纳税在徐汇区的“两新”组织及外省市在沪企事业单位中的领军人才申请区专项资金的,其资助申请及单位推荐材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受理与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4、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资助申请及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经专家评审,拟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5、公示确认。拟定的资助名单在徐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确认资助计划。

五、考核和管理

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专项管理。

1、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对专项资助做好管理工作,对资金的使用有明细的记录,结合年度、中期和最终目标考核,对经费使用情况作出评估,并经领军人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街道、镇须协助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年度绩效评估合格者,按资金使用计划拨付经费。对中期绩效评估合格者,可转入下阶段培养资助。对资金使用情况不当,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要撤销资助计划,追回所提供资助等。

3、对资助对象工作变动、单位改制、项目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要及时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视情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出意见。

4、资助对象在培养周期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提交人才培养情况报告、项目总结报告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等

5、资金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资金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申请人患病、调离岗位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报告,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视情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徐汇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篇:《武汉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武汉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为全面贯彻落实•武汉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武政办„2014‟134号)等文件,进一步完善规范武汉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对工业节能降耗的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节能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工业节能奖励,支持本市工业进行节能降耗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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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金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资金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申请人患病、调离岗位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视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人事局审核。

七、其他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领军人才“后备队”资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