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违纪违法停止服务制度
第一条为避免领导干部在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继续形势职权而造成不良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管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是指领导干部涉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第四条对涉嫌违纪违法领导干部停止职务的程序:
(一)纪检机关及监察部门对立案调查的市管领导干部,需要停止职务的,由市纪委报经市委同意后,对被调查人作出停止职务的决定,其停职决定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司法机关及公安部门对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的市管领导干部,在采取强制措施后将情况书面告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街道告知后,根据涉嫌违纪违法的基本事实,提出停职建议,报经市委同意后,作出停止职务的决定,其停职决定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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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六条经查实,被停职领导干部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没有违纪违法问题的,由提出停职建议的单位向市委停产恢复其职务的建议,经市委同意作出恢复其职务的决定,抄送相关单位,补发其停职期间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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