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组织管理实施意见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是社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也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活动的重要平台。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府发〔**〕86号)精神,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整合社区资源,优化社区组织工作环境,改善工作条件,强化社区管理,推进社区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整合资源,切实解决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一)加强社区组织办公服务用房配置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全县社区建设“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府发〔**〕86号文件要求,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一定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或提供相应的成本价款(即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费)用于统一购置服务设施。县城和场镇规划区内,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区域户数达800户及其以上的,必须按每100户15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组织的办公服务用房,其办公服务用房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开发区域户数不足800户的,以开发的房屋建筑面积数量为交款基数,按1.25元/平方米的标准(根据当年建设成本价作相应调整)征收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费,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由县建设委员会代为征收,有关部门、街镇乡协助配合。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缴纳的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费,纳入县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优先用于征收地的社区设施建设。年初,由县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报县政府研究决定后,由县民政局和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二)多渠道解决好社区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一是社区的工作用房,属租借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的,租借单位应当继续予以优惠、免收租金二是从国有企业剥离出来主要服务对象仍为原企业职工和家属的社区组织,其工作用房及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国有企业应当继续交给社区组织无偿使用。如遇企业改制、分离社会职能、出售职工住房等情况,须将租借给社区组织的房屋产权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无偿划转给社区组织。三是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除办公、服务用房之外的闲置房,必须优先提供给社区使用四是社区内有公房的,从公房中无偿提供;无公房的,从社区内的单位、部门的国有房产中予以调剂,具体由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五是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安排,逐步解决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及公益性服务设施六是倡导鼓励驻社区单位自愿赞助、支持社区建设

二、健全功能,切实优化社区组织的工作和服务环境

新改扩建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除完善室内功能外,要有一定配套的室外活动场地(因条件限制,室内、外设施不能在同一地点的,可在同一社区分设)。室内办公和活动用房应配备电脑、电视、音像播放设备等必要设施,室外活动场地也应配有适合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居民群众的娱乐、健身器材。社区组织开展工作和公益性服务的用水、用气,按居民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用电按有关政策执行。对无力承担工作用房及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管理及维修费、水电气费的社区,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必要的财政补助。

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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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房管局要优惠办理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征地、用地、办证手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配置或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费的征收工作。对不按标准配置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或不按标准缴纳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费的开发单位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县人防、消防、市政等部门要对新改扩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部分,免收有关规费。

县民政局要指导各街镇乡认真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掌握建设的进展情况,适时向县政府汇报,并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