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公益性组织发展工作意见

为大力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加快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现根据*委办[*]17号和*府发*]11号文件精神,就培育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社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核心,以提高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为重点,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以公益性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不断提高社会组织整体质量,促进社会组织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使社会组织真正承担起政府转移的职能,成为构建和谐*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需求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社会需要、群众需求,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贴近群众、类型齐全、各具特色、公信力高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二)政府推动的原则

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建立政策扶持和政府购买服务运作机制,通过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降低登记门槛等方式,推动社会组织发展。

(三)市场运作的原则

通过政府引导、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运作机制的建立,将原来由政府部门承担的一批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公益性社会组织来承担,推动新型政社合作关系的建立。

(四)监督管理的原则

政府部门要对政府扶持和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经费合理使用。凡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查出将立即停拨资金直至追回已经拨付资金,并追究责任。

三、发展目标

通过政府政策扶持,社会组织自身努力,力争到*年,有80%的社会组织具备协助政府承担事务性、服务性职能的能力;有40%以上的社会组织具备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的技术能力和资质要求;社会组织年增长率达到10%;全区社会组织达到600个左右,备案社区群众活动团队达到2500个以上。

四、扶持政策

(一)凡登记成立以公益性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和涉农社会组织,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其注册资金最低为3万元;属社会团体性质的,其注册资金最低为1万元

(二)凡登记成立以公益性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和涉农社会组织,经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定,根据其规模大小,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的开办费补贴,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

(三)对已实行分离改革、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团体,按照*委办[*]17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登记管理机关认定,三年内由区财政给予每年3—5万元的经费补贴

(四)对暂无条件设立财务机构,无专职财会人员的社会团体,按照*委办(*)17号文件有关规定,委托本区具备代理记账资格机构代记帐的,凭委托代理记账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复印件,经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由区财政给予每年不超过0.5万元的代记帐经费补贴

(五)对已实行分离改革在*地区租赁办公用房的社会团体,凭租赁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复印件,经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定,三年内由区财政给予每年不超过2万元的房租补贴。对确有困难、原借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社会团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区国资委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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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