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意见
依靠科技进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带动农民致富的潜力所在、优势所在和希望所在。民营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是推进农业科技进步的一支富有活力的重要力量。而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大力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是加速郊区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核心,必须放在战略先导地位,重点加以支持。为此提出鼓励兴办民营农业科技服务组织和吸引高新技术的意见:
一、鼓励兴办民营农业科技服务组织
第一条民营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的财产组织形式
一是由自然人或社会法人出资兴办的农业科技服务组织;
二是由科技人员与农民、社会法人联合兴办的农业科技服务组织;
三是由科技人员或社会法人领头在国家、集体和民营企业资助下兴办农业科技服务组织;
四是由现在县(区)、乡所属的国家或集体的科技事业单位经过改制后,科技人员或社会法人确实成为投资主体经营的农业科技服务组织。
以上四种形式都应视为民营农业科技服务组织。
第二条民营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的经营形式和主要职能
民营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是由科技人员个人或众多出资者共同经营的服务实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主要职能是从事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包括向农民提供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或与当地农民合作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生产、销售一条龙服务或科工贸一体化服务等。
第三条对民营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支持的原则与重点
凡符合第一条和第二条的民营农业科技服务组织都在市、县(区)支持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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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鼓励吸引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
发展农业高科技,是带动郊区农业结构升级、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根本途径。因此,要采取措施鼓励高新技术进入郊区农业领域,并逐步成为新的增长点。凡符合农业高新技术条件和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市、县(区)各级政府要给予鼓励和支持。支持的原则和支持的方式,与民营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相同。
农业高新技术和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有关部门和组织的认定,要履行一定程序,具体办法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