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五篇材料]
背景资料: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矛盾纠纷日益体现,并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格局,每一个阶层、每一个群体、乃至于每一个个人,在为社会利益奋斗中、在社会交往与合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着各种侵权和纠纷。所以,正义的伸张、纠纷的解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扩大。对簿公堂的方式虽然具有解决纠纷的权威性,但是成本高、周期长,而且不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法院时常不能案结事了。如何扶助弱势群体,保护其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南通市妇联联合,于2007年设立了妇联干部特邀调解员制度,从妇联系统聘请妇女干部,参与诉讼调解,并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纠纷案件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从此,妇联干部委托调解和特邀协助调解工作在全市法院系统全面展开。
为了进一步了解妇联干部特邀调解员制度在基层的落实情况,市妇联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于今年8月对部分县(市)区开展了调研,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妇联干部特邀调解员制度实施5年多来,总体运行良好,组织网络健全,工作目标明确,措施扎实有力,成效也较明显。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队伍健全。自2007年底以来,市、县(市)区两级法院分别下发了聘书,聘任了各级妇联干部为法院系统的特邀调解员,首批有87名妇联干部被聘上岗。相继,各县(市)区紧紧抓住农村区域调整、镇村换届和街道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做好人员的调整和充实工作。目前,全市共有特邀调解员198个,年龄层次:40岁以下的111人,约占56.06%,40-50岁的66人,约占33.33%,50-60岁的21人,约占10.61%;文化结构:大专及以上学历179人,约占90.4%,中专及以下19人,约占9.6%;人员分布:市级妇联干部3人,约占1.5%,县级妇联干部14人,约占7%,乡镇级妇联干部44人,约占22.3%,社区(村)级妇联干部105人,约占53%,其他32人,约占16.16%。全市各层次妇联干部特邀调解员队伍及网络布局全面形成。特邀调解员队伍呈年轻化、知识化态势。
二是措施得力。大部分地区能按照“讲政治、懂法律、善调解”的要求,加强对全体妇联干部特邀调解员的培训、轮训。有的邀请高等院校的教授、司法机关专业人员和资深律师、法官到培训班授课;有的由相关人员组成培训授课小组,到各街道、镇乡巡回授课;有的组织调解员参加重大复杂案件庭审的旁听观摩;崇川区还采取法院直接派法官到社区开展联合调解;海安妇联在法院设立了调解窗口,定期受理,专人办理,积极参与法院的接待、咨询、调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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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全面提高认识。一是提高法官的认识。妇联干部特邀调解员制度,是法院借助社会力量开展调解,使诉讼调解贴近社会、贴近民众,达到情理法和谐统一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法院和法官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转变的有效方法。开展好此项工作,可进一步缓解法院“案多人少”、“判决多调解少”、“案结事不了”的压力。但是,调解的启动权在法院,只有法官决定采用邀请协助调解或委托调解的方式,妇联干部特邀调解工作才有可能进行。所以,只有当法官对妇联干部特邀调解工作的必要性、有益性有了充分的认识,才会有越来越多的法官乐于并善于采用这种方式做调解工作。二是提高妇联干部的认识。妇联干部特邀调解员制度,是新形势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手臂的延伸、领域的拓展、方法的创新,妇联组织及妇联干部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意识,要满怀热情地将此项工作视为己任,视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视为为妇女群观众排忧解难的具体措施,视为妇联参与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长安南通建设的有力抓手,积极配合法院开展好调解工作,所以,妇联干部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妇联干部特邀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才能促使此项工作的良好开展。三是提高社会认识。要加强舆论引导和对社会层面的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使法院要求当事人调解,变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同时通过舆论的宣传,使这项工作成为“从当事人自治、意识自由、自主性的角度,系统地按照契约化的思路,对民事诉讼体制进行完善,使其满足社会转型需要”。
2、健全优化队伍。一是健全队伍。建立一支优良的特邀调解员队伍,是开展特邀调解工作的保证,法院和妇联应共同承担着选好人、配好人、用好人的责任。要挑选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善学习、懂法律,有一定的群众工作经验,并富有热心、爱心、耐心、诚心和责任心的妇女界优秀人士担当特邀调解员。二是优化结构。特邀调解员的来源可为现有的各级妇联干部队伍中的优秀人员;也可吸纳素质好、能力强、威望高的社会人士;同时也可在法律工作者或妇女维权志愿者中挑选部分优秀的符合任用条件的人员担任,共同组建一支特邀调解员队伍。三是选任方法。可采取妇联推荐、法院推荐、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由法院和妇联共同审核把关,最后由法院发给聘书,作为妇联系统干部被法院聘请为特邀调解员,配合法院调解婚姻家庭案件和妇女权益保障纠纷等案件。四是建立信息库。妇联干部特邀调解员队伍成立后,建立信息库,当法院需要协助进行案件调解时,就可根据信息库人员特点,顺利选择并确定适合本案调解的人选,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提高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