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意见

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机制,是依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选准用好干部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也是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事关党的建设、国家政权建设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现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央对领导干部和干部工作的要求为依据,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各个环节,构建制度完备、纪律严明、群众参与、网络健全的干部监督体系,使干部监督工作逐步走向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以确保党的干部路线方针的贯彻执行,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领导干部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以及组织人事部门全面正确地执行中央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特别是《条例》所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自觉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坚决抵制、纠正和查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确保选准用好干部。

1、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制度。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和建立后备干部名单,必须在规定范围内经过民主推荐产生考察对象和确定名单。在换届时,民主推荐要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要按照拟任职位推荐。参加推荐人员,要按照选拔干部的条件、资格和要求进行推荐。在确定考察对象时,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要将民主推荐情况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对得票多而没有被列为考察对象的或得票少被列为考察对象的,都要说明理由。

2、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进一步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同走群众路线,注重社会公论紧密结合起来,具体做法按市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试行办法》执行。

3、改进和完善干部廉政鉴定制度。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要在干部考察工作开始时,将被列为考察对象的人选名单提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廉政鉴定,并及时将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廉政鉴定情况与干部管理机构或与考察组联系和沟通。对纪检监察部门已经调查核实并有结论意见的问题,在考察中,可不再进行了解。考察工作结束后,要对鉴定意见和考察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日常掌握的干部监督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拟提拔干部的廉政表现情况以及个人思想、生活作风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并负责向部务会汇报。具体做法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提拔任用干部进行廉政鉴定工作的补充规定》执行。

4、健全和完善干部任用决策机制。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必须全面准确地介绍推荐情况、考察情况及廉政鉴定情况;必须让到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并对会议讨论情况作详细记录。到会成员对干部任免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坚决防止和纠正主要领导干部个人说了算的不良倾向。

5、建立干部推荐、考察、决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行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在干部推荐上,应以组织推荐为主。要切实克服领导干部个人口头推荐、私下打招呼,无明确记录等不良现象,规范领导干部提名的渠道、方式、程序。对在推荐中搞许诺、暗示、串联等方式拉选票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在干部考察上,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每一个程序、每一项考察工作都要有详细的记录,每一个结论都要有具体的事实根据。因不坚持原则,马虎草率,甚至徇私情隐瞒事实真相,造成考察结果严重失真的,要追究考察者的责任。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要积极参与干部考察工作,特别是领导班子换届中的考察和对问题较多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在干部任用的决策上,要坚持做到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察(考核)的不讨论,纪检监察部门没有提供廉政鉴定的不上会,集体讨论干部时多数人不同意提拔任用的不通过。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因违反规定程序和把关不严甚至违背原则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对主要责任者要批评教育和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6、坚持对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委组织部每年对各县(区)、各部门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抽查,并不定期派出督查组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区)委、市级各部门每年要对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比较严重的问题,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直接查核,并责成下级党组织撤销任用决定,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对重大的典型案件,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每年的11月底以前要将本县(区)、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写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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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加强干部监督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干部监督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同志对所在县(区)或部门的干部监督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对所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干部监督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凡本县(区)、本部门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以及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凡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执纪不严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定期听取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汇报,提出指导意见。

2、充分发挥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干部监督机构要负责对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统一协调和宏观指导;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对《条例》及《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和参与制定有关干部监督的制度、规定;督办和直接查办严重违反《条例》、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问题。要加强与承担干部监督职能的各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工作协调,使之相互沟通,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要参加本部门研究讨论干部任用的会议。党委组织部门主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机构在考察拟提拔、调动干部人选过程中,应征求干部监督机构的意见。

3、加强干部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提高素质。要建立健全干部监督机构,强化职能,充实力量。各县(区)委组织部和市级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应确定专人负责干部监督工作。从事干部监督工作的同志,要政治坚定,刚正不阿,清正廉洁,敢于同违反党的原则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对从事干部监督工作的同志,既要严格要求,又要注意保护他们的积极性,支持他们大胆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