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法院院长的任职要求5篇
**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近日,****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分析,发现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法院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
一、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陪审制的认识方面、陪审制的建设方面及陪审员职业特点等方面重视不够、研究不够,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陪审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陪而不审,基本上是陪衬,发挥作用不大。目前,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时,有相当一部分陪审员只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基点上,具体审判案件时,在审判台上只是形式上的陪审,成了“陪衬”,庭审中,对询问当事人、质证、认证,完全由审判长一人进行。在具体评议案件时,也是审判长一人综述案件事实,阐述有关法律规定,拟定处理意见,陪审员只是机械地同意或否定,名义上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质上是普通程序形式下的审判长独任审判。
(二)缺乏对陪审员的监督机制,对陪审员错案责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这些权利可以使人民陪审员依法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但依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若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出现了错案,则应承担相应的错案责任,由于目前错案追究制度还没有完全规范化,对陪审员造成错案如何具体追究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样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影响司法公正,也违背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三)人民陪审员自身参与意识不强。由于种种原因,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不足,一些人民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不知道自当选之日起就肩负着民众的意愿,承担着社会、历史赋予的责任,没有真正把执行陪审工作当作应当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的态度,使人民法院的邀请常出现尴尬的局面,被委婉推辞。
(四)陪审员制度落实不平衡。从全市两级法院使用陪审员情况来看,呈现不平衡性,有的法院落实得很好;有的法院陪审员人数很少;有的甚至没有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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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监督。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决定》,制定《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就陪审员的管理机构、选任、培训、权利义务、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待遇及奖惩等作出明确的规定。陪审员的管理由政工部门和审委办共同负责。在政工部门设立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作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换届、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并对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为使陪审员适应工作需要,应当由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组织陪审员进行初任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案件流程、审判制度、审判纪律、法官职业道德、廉政制度、法律法规等,
着重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参审能力,努力发挥其作用。应建立人民陪审员奖惩机制,落实人民陪审员待遇,并根据情况对陪审员评定等级职务,可将陪审员评定为陪审员,中级陪审员和高级陪审员,并对不同等级的陪审员在陪审费用和陪审案件的难易程度上有所区别。同时,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支法院外非固定审判队伍,同样适用《法官职业道德管理规范》和最高法院“四项制度”,对其监督应同对职业法官的监督相衔接。应当采取所在法院和同级人大双重监督制度,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当接受所在法院的监督,人大也经常性对陪审员的工作进行检查、评议。
(五)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提高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对被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应登报通告,晓喻社会,以利于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并采用多种形式激励人民陪审员强化职能,以调动其参与执行陪审职务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