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公开研究
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研究
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民众对信息公开的需求,在工作中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实现信息化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的重要行动,也是法院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和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从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现状谈起,指出了法院信息化对司法公开的意义和作用,并就在信息化条件促进司法公开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3年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中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适应信息时代新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及司法审判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以信息化促进司法公开公正。”这一次会议中,又把法院信息化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将其与司法的公正公开的紧密结合,这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当今世界已进入到一个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信息时代,面对着网络和各种新媒体的普及,网络中的自由言论甚至是一些虚假性新闻报道也逐步增多,舆情也更加复杂,甚至出现了在某些案件中,妄图以舆情绑架司法审判的情况,在这一严峻的形势下,作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环节,法院的信息化和司法公开目前在建设中还稍显落后,因此加强我国的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公开研究就有了其必要性。
对于法院信息化的界定,在马叶敏和郭叶撰写的《法院信息化建设初探》一文中还涉及了另一个概念,叫作“司法信息化”,指出“广义的司法信息化,主要是指在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活动中,从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执行、结案的各个环节。”“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等多个部门,包括侦查工作、检察工作、审判工作、监狱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狭义的司法信息化,仅指法院信息化,是指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搭建计算机网络硬件、软件平台,利用现代通信网络,实现人民法院信息采集、制作、传输、发布、存储、利用手段的现代化,实现法院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的系统建设工程。”“涉及审判流程、司法政务、队伍管理等各个方面,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的整个诉讼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因笔者的工作性性质和认知范围,在此,仅根据以上的概念进行法院信息化的论述。
一、我国法院信息化的现状
近年来,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在我国各地法院得到不同程度的实行,也体现了迅速发展的特点。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法院的计算机应用和自动化办公的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不少的差距。具体而言,现阶段,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具有以下特点:
(一)总体来讲,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虽然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在近几年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总体来讲,仍处在起步阶段,实现完全的信息化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比如,有的法院由于管理系统的原因,局域网络未投入正常运行,造成现有资源的闲臵和进一步发展的困难;有的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具有一定基础,但由于缺少信息化建设必需的网络或相应的硬件,未配臵办公管理软件,计算机的运用仅限于文字处理和单机版的司法统计等工作;有的法院虽然建立了局域网络和购臵了相关的办公管理软件,但运行效果不好等等。
(二)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很不平衡
受到经济条件、司法观念、法官素质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法院信息化建设在我国发展极不平衡。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的部分法院,已建立了成熟的网上办公系统,实现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同步生成,实现了审判流程计算机管理,书记员直接应用笔记本电脑进行庭审记录,总体上基本实现了常规办公无纸化、档案管理电子化、流程监控网络化和庭审记录电脑化。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经济条件落后地区,个别法院的个别法官还不会用电脑,或者把电脑只当打字机使用,造成了资源的闲臵和极大浪费。
(三)法院信息化建设面临着诸多困难
首先,信息化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经费紧缺已经成为许多法院信息化建设面临的首要困难。其次,法院干警信息化意识薄弱。在基层法院,有相当一部分老同志甚至包括一部分年轻同志,由于对计算机知识的缺乏,管理和应用计算机水平能力不足,在审判管理流程的数据录入等各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再次,信息化建设需要懂法律、懂网络和懂管理的复合人才,复合人才紧缺也成为制约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瓶颈。就目前而言,法院信息化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还有一定的困难,而不可否认的是在信息时代的大潮下,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二、法院信息化对司法公开的意义及作用
周强院长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实施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司法公开的迫切需要;是服务审判执行、保障司法公正廉洁高效的重要途径。运用信息化建设等新科技手段推进司法公开,既是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又是司法实践的有益探讨和创新。”“最高人民法院及东中部14个省区市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依法全部上
[1]网公布,其他省区法院3年内全部实现这一目标。”可见信息化建设作为司法公开和服务为民的助推器,对于强化司法为民各项措施的执行落实起着举足轻重的助推作用。
在李荣珍、黄永锋的《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的初步研究》一文中将法院信息划分为司法审执信息和司法审务信息两大类。“司法审执信息是指与法院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司法信息,包括立案、审判、执行、听证、裁判文书等五个方面的信息。司法审务信息是指虽然与法院办理案件没有直接关系,但有助于人们了解法院运作情况的司法信息。主要包括法院的基本情况、审判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和队伍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规范、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职能、审判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背景等信息。笔者认为,法院信息化除了对内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提高工作质量,提升审判力之外,更重要的是对外能够司法便民,服务社会,提高法院公信力。
许多信息对于人们实现特定的目标是有重大价值的,因此,充分的相关信息可以减少行动者为实现特定目标而付出的代价。而信息公开与否,则直接影响着各方行动者所处的情势格局和最终所得利益。“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信息公开就是为了解决信息拥有者与信息匮乏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有助于平衡各方的利益。”司法信息公开也不例外,由于法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有关信息往往并非法院以外的公众所能知悉,但这些信息对于公众实现自身利益又往往非常重要。
因此,法院信息化促进司法公开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为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司法制度有效运行,法院司法信息公开主要发挥着满足公众知情、确立司法威信、督促司法勤勉、制约司法腐败、提升司法水平、强化普法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一)满足公众知情
公开法院司法信息以满足公众知情是建立在公众享有知情权的基础之上的。知情权强调的是公众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特别是从官方获知特定信息情况的权利,主要包括向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以及在寻求获取信息过程中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知情权主要是一种政治性权利,因为“知情”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宪法》规定的公民参与和监督政府治理的权利得到落实。在民主宪政的框架下,公民的知情权是增进自身利益的必要补充措施。因此,对知情权的保障,使公民有机会、有途径充分获取那些对个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信息,不但有利于公民协调自身的行为,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公民其他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就法院司法领域而言,公开立案、审判、执行、听证、裁判文书等方面的司法审执信息以及有关法院部门设臵、人员构成、运作情况的司法审务信息,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就不但有助于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结果、法律依据和相关的管理制度,而且有助于公众对相关的司法活动建立起一种较为稳定的预期和评判,并以此来指引和协调自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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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七)以司法公开回应社会关切,以信息公开引导舆论工作。
信息时代,每一个新闻事件都可能在互联网上以极快的速度传播,并形成社会焦点。人民法院对焦点事件应对不及时、不妥当的,将可能导致社会负面评价,并损害司法公信。要改变以往“怕舆论、躲舆论”的思想,借助信息平台,主动发布工作信息、听取公众诉求、吸纳合理的意见建议,并适时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评判司法工作。
习近平同志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中国处于转型的特殊时期,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问题较多,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多发,影响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制约着社会的和谐发展。转型社会的纠纷交织着情感与利益的深层次矛盾,进入诉讼后,法院处理的难度增大,加之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中国民众对实质正义的要求都决定了法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考虑社会效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方面需要法官具备坚实的法律修养,懂得国情、社情、民情,在裁判中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满足实质正义的合理需求,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长远发展利益结合起来,获得公众的情感认可和尊重。另一方面,以法院信息化推进司法公开的工作也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追求司法公平、公正、公开的有力保障,从而在整体上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