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所人事管理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政府江政办发*号文件精神,根据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现就全市法律服务所人员的人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对象与内容

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人事管理,是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的需要。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实行人事代理与聘用合同管理,对于实现用人单位自主权与择业自主权的统一,促进人事管理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对象。全市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后的在岗人员。

2、内容。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全员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单位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

二、代理事项与办法

1、代理事项:

⑴保存个人原身份和原性质;

⑵管理人事档案;

⑶办理聘用合同鉴证;

⑷办理档案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

⑸代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

⑹办理人才流动手续;

⑺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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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法律服务所对至今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要积极参保,并及时将保险金缴市人才服务中心,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与市劳保局保险处结算

4、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合伙制法律服务所章程》执行

上述意见希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