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宣传

致全县广大城乡困难群众朋友们的一封信5070打五张蓝底白字

全县城乡困难群众朋友们:

你们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是省、市、县实施的33项民生工程之一。为了方便广大城乡困难群众朋友们对这项民生工程的了解,现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和病种: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再设病种限制。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的主要病种是:恶性肿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精神分裂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慢性病等。

二、救助办法和标准:

资助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农合,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对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合资金。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城镇医保,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人员,按每人100元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新农合、城镇医保报销补偿以及实施医疗救助时一律不设起付线。

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治疗的,按新农合、城镇医保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的20%给予救助,每人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农村散居五保户、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住院治疗的,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的50%给予救助,每人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敬老院五保户住院治疗的,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医疗费用在新农合、城镇医保报销补偿后,个人承担部分仍然超过5万元的,纳入重点救助范围。

三、救助办理程序

1、实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凭身份证、就诊证、(低保证、五保证、医疗证),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中医肛肠病医院,香泉人民医院,沈巷、姥桥、西埠、乌江、石杨、功桥镇中心卫生院,善厚、历阳、白桥镇卫生院,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埠镇腰埠卫生院等15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新农合、城镇医保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同步进行,实行出院、结算、救助三同时。

2、继续开展以往的传统医疗救助。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诊断病历和新农合、城镇医保报销补偿结算单或发票;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县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指定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的,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欢迎广大城乡困难群众朋友们对此项民生工程进行监督,监督电话:531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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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及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应予赔偿,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如在医疗救助的诊断、治疗、处方等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卫生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