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司法调解工作的情况报告
按照市中院的安排,滦县人民法院对司法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组重视,将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我院党组认识到,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我国独特的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重大
创举,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思想,也符合我国“和为贵”的民族传统。民事诉讼调解对于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为此,我院党组非常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多次在党组会上研究调解工作,并要求各业务庭把调解作为主要的结案方式。特别是在省、市“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现场会和全市法院司法调解工作现场会后,我院党组更加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及时召开干警大会,把会议精神传达贯彻到民事业务庭和每位干警,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具体的调解工作要求,从而进一步加强了调解工作,增强了干警的调解意识。
二、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
滦县法院成立了民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杨景明任组长,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胡井泉同志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同时,我院还把调解工作纳入全院的规范化管理考核内容,明确规定了调解率的目标。另外,我院各业务庭都建立了案件调解结案登记台帐,还实行了各业务庭调解率月通报制度。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抓好民事诉讼调解,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庭前、庭中、庭后结合调解。明确了办案人员的调解责任,要求办案人员把调解作为主要的结案方式,坚持能调则调,不能草率判决。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具体到民事审判工作中,我院坚持既不无限夸大调解的作用,杜绝了不能调强调而使案件审限过长甚至超审限问题,又不将诉讼调解制度视为可有可无,防止了在庭审中走过场,不作任何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就草率判决的现象。由于较好地落实了调解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我院的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今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128件,审结804件,其中调解结案的537件,调解率达到66.8,较去年同期提高了5.35个百分点。同时,我院还特别注重在案件调解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要求当事人当庭履行到位。今年以来,我院调解案件当庭履行到位率达到80以上,总履行到位率达到95.8,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和纠纷,防止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六、开展聘请调解助理员工作,抓好民调组织的指导
今年以来,我院开展了聘请调解助理员工作,从全县12个镇聘请了24名群众威信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担任我院的调解助理员,协助各民事业务庭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进行案件调解工作。今年以来,调解助理员已案外调解纠纷30余起,协助我院调解案件68件,协助和解执行案件16件,在民事诉讼调解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如金某诉李某离婚一案,双方抵触情绪很大,被告声称“判了也不执行”。对此,办案干警及时找到被告所在村的调解助理员共同做工作,最终案件顺利调解,当事人当场履行了全部12000元的法律义务。同时,我院还成立了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景明任组长的指导民调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指导民调工作办公室,抽调审判和调解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