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旁听感受

范文一:法院旁听有感法院旁听有感

班级:法学1002班姓名:苏昊学号:11031002075月6日,我们来到南长区人民法院进行法院旁听,今天的旁听的案件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件大致情况是这样的。

原告吴女某,借给被告张某1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据,一份说明书,借据内容是:张某以亚城餐饮有限公司法人身份于2010年11月5日借吴某10万元,借期15天,逾期不还,违约金按每天200元计算,利息是每月2%。声明书的内容是:这个钱确实张某所借,到期后钱定会归还。原告的辩护律师还向法院主张了律师风险代理费

2.5万元,被告的辩护律师因新接到了这个要求,申请一个答辩期来对律师代理费与被告进行商议。被告律师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与原告公司的借款协议,声明已向原告还借款3万元,所以被告主张的10万元应减为7万元,同时原告的10万元并不是张某以个人身份借的,而是以亚城法人的身份借的,所以并不应该由张某个人来承担,。原告的证据上明确写着,被告是以亚城法人的身份借的这笔款项,所以这笔款项应有亚城餐饮公司偿还。被告的那份借据不是复印件,不能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不予主张。利息问题与违约金问题是本案争议比较大的部分,原告律师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是在这样的,从违约第一天开始计算,到法院判决之日结束,他预计应该到2011年4月5日,就已5个月先行计算,超出部分由法院计算,也就是200元乘以5个月等于3万元,但在原告律师的劝说下,原告同意减少一半,也就是主张1.5万元,利息为5个月乘以10万元乘以2%等于一

万元,总计2.5万元。但被告律师主张不应该利息和违约同时赔付,二者只能选一个。

接下来的法庭辩论比较激烈,原告律师主张借据是最好的证据,所以理应获得法院支持,违约金与利息按照银行借款的惯例来看,可以同时获得赔偿,并且对于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公民私权利按照法律无明文规定则推定为有的情况,也理应可以同时获赔。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风险代理费,以在法院受理期内没有接到为理由,不予支持,但原告律师说原告在3月分就将这个申请提教了法院,法院已经接受了申请,可能是处在转院期间,法院没有注意到,请求法院查清事实。

最终双方都同意法院进行调解,调解结果是原告同意让违约金5000元,律师风险代理费5000元。但对于本金问题双方没有再进行争论,但由于双方争议仍然很大,法院只能宣布休庭。

通过这次案件我了解到了许多法律知识,比如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合同的签订人一定要写清楚,不然会造成很大的纠纷,也知道了一些惯例情况,银行对于利息和违约金是分开收取的,同时法院对于双方的证据采纳要凭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次的民事案件纠纷也让我更深刻的了解到我们需要一步完整的民法典,我们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健全,我们的法律工作者还是有必要加强自己的法律素养的,法治的理念还是没能深入人心,即使大家都知道我们在有利益纠纷时要用到法律,但是我们没能提前去做好预防工作,没有事先对于自己的利益尽可能的多给与些法律保护。所以通过这种法院旁听还是可以

学到很多必要的法律知识的,特别是司法实际工作中的,以后还是希望可以多参加几次。

多参加几次这种活动,可以更好的让我们把书本上的知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在今后的法律道路上可以更好的依法办案,依法维权,运用好法律这个武器来为更多的人公平办事。原文地址:http://fanwen.wenku1.com/article/18783866.html法院旁听有感

班级:法学1002班姓名:苏昊学号:11031002075月6日,我们来到南长区人民法院进行法院旁听,今天的旁听的案件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件大致情况是这样的。

原告吴女某,借给被告张某1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据,一份说明书,借据内容是:张某以亚城餐饮有限公司法人身份于2010年11月5日借吴某10万元,借期15天,逾期不还,违约金按每天200元计算,利息是每月2%。声明书的内容是:这个钱确实张某所借,到期后钱定会归还。原告的辩护律师还向法院主张了律师风险代理费

2.5万元,被告的辩护律师因新接到了这个要求,申请一个答辩期来对律师代理费与被告进行商议。被告律师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与原告公司的借款协议,声明已向原告还借款3万元,所以被告主张的10万元应减为7万元,同时原告的10万元并不是张某以个人身份借的,而是以亚城法人的身份借的,所以并不应该由张某个人来承担,。原告的证据上明确写着,被告是以亚城法人的身份借的这笔款项,所以这笔款项应有亚城餐饮公司偿还。被告的那份借据不是复印件,不能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不予主张。利息问题与违约金问题是本案争议比较大的部分,原告律师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是在这样的,从违约第一天开始计算,到法院判决之日结束,他预计应该到2011年4月5日,就已5个月先行计算,超出部分由法院计算,也就是200元乘以5个月等于3万元,但在原告律师的劝说下,原告同意减少一半,也就是主张1.5万元,利息为5个月乘以10万元乘以2%等于一

万元,总计2.5万元。但被告律师主张不应该利息和违约同时赔付,二者只能选一个。

接下来的法庭辩论比较激烈,原告律师主张借据是最好的证据,所以理应获得法院支持,违约金与利息按照银行借款的惯例来看,可以同时获得赔偿,并且对于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公民私权利按照法律无明文规定则推定为有的情况,也理应可以同时获赔。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风险代理费,以在法院受理期内没有接到为理由,不予支持,但原告律师说原告在3月分就将这个申请提教了法院,法院已经接受了申请,可能是处在转院期间,法院没有注意到,请求法院查清事实。

最终双方都同意法院进行调解,调解结果是原告同意让违约金5000元,律师风险代理费5000元。但对于本金问题双方没有再进行争论,但由于双方争议仍然很大,法院只能宣布休庭。

通过这次案件我了解到了许多法律知识,比如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合同的签订人一定要写清楚,不然会造成很大的纠纷,也知道了一些惯例情况,银行对于利息和违约金是分开收取的,同时法院对于双方的证据采纳要凭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次的民事案件纠纷也让我更深刻的了解到我们需要一步完整的民法典,我们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健全,我们的法律工作者还是有必要加强自己的法律素养的,法治的理念还是没能深入人心,即使大家都知道我们在有利益纠纷时要用到法律,但是我们没能提前去做好预防工作,没有事先对于自己的利益尽可能的多给与些法律保护。所以通过这种法院旁听还是可以

学到很多必要的法律知识的,特别是司法实际工作中的,以后还是希望可以多参加几次。

多参加几次这种活动,可以更好的让我们把书本上的知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在今后的法律道路上可以更好的依法办案,依法维权,运用好法律这个武器来为更多的人公平办事。

范文二:法院旁听之感法庭旁听有感

时间:2015年10月30日星期五14:30

地点: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九龙法庭

案件类型:关于交通肇事的民事索偿

通过我院法律系团委的努力,我们有幸于上周五到九龙法庭参加法庭旁听。我之前旁听过一次案件,因此在去之前对它并没有太多期待,但是这次的旁听还是给了我很深的印象。

在此之前,我们参加旁听的同学早早的就到了集合地点整装待发,而我因为之前由民法老师组织带领参加过法庭旁听,所以对本次的旁听活动并不是很在意,但是当我到达法庭之后,不知为何,被法庭的神圣庄严公正深深的触动了,顿时,我从心底上对法庭产生了敬畏、热爱之情。

通过了严格的安检之后,我们一行来到了法庭并坐下安静的等待开庭。在开庭之前,我留意到书记员忙前忙后的准备开庭资料,而双方代理人也在紧张的准备着,为的就是稍后开庭后可以雄辩滔滔,减小失误。

开庭时间已经到了,在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后,审判随着法官的一声锤响而正式开始了,当天审理的是“关于交通肇事后相关的赔偿问题”一案,原告人代理人以其当事人在治疗费用、其他相关损失和本案诉讼费问题状告肇事司机以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向被告索赔。在审判过程中,那位年轻的法官,也就是九龙法庭的张副庭长仔细认真阅读并分析案件,处事灵活且精通国粤双语,耐心听当事人及诉讼律师的答辩,体现了法庭的庄重和法官的一颗责任心及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开审判体现了法庭的公平公正,对百姓的负责,提高了司法的透明度,树立了司法形象,法院的威信。

在没有去过法院旁听之前,我曾经在电视上看到香港电视剧里面的大律师在法庭里的唇枪舌战,并以为我们真实的庭审也会是这样的,可是,此次旁听虽然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有律师到场进行代理,但是,可能因为本案的法律事实较为清晰,证据充分,被告对于事实并没有什么异议,所以前后不过1个小时便完成了相关审判,最后以双方达成调解退庭,庭审过程没有想象中的激烈,没有电视电影上看到的精彩,但也收获不少。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同时也对自己的法律知识薄弱而感到悲哀,对于此旁听,我一直都有个疑问,那就是“既然最终双方同意调解了,那么到底还有没有胜败之言。”。所以,通过本次旁听让我找出了自己的不足,找出了自己要努力的方向,并对今后将要从事的专业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以后也大多会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甚至会成为立法、执法的领军人物,要扛起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重任,所以我们不仅仅要掌握最基本的专业知识,还要在实务中学会积累,将书本上的知识正确妥当灵活地运用到案件的分析和处理中来,并积极从前辈身上学习经验,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做一个公正的法律工作者。

我希望以后能有更多的机会参加旁听或者模拟法庭的活动;最后,为了这次旁听付出了努力的团委干部们,我在这里向你们表示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范文三:法院旁听观后感法院旁听观后感

民事

时间:2012年4月1日

地点:延庆县人民法院第12审判庭

案件类型:九龄男童乘车被撞残,向黑车司机索赔

审判长:王硕

审判员:刘正浩田源

书记员:林丽

原告:九龄男童监护人,小赵母亲

被告:黑车司机刘某父子

案件内容及争议焦点。9岁的小赵和姥姥一起打车,途中与货车相撞,造成小赵右腿残疾,生活无法自理。这起事故对于九岁的小赵无异于晴天霹雳,他今后还要面临着康复训练以及使用各种辅助性器械。小赵的母亲说,2011年7月,小赵乘坐刘某驾驶的小客车去延庆城区,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导致小赵致残。事故货车司机被认定负全责。但小客车的车主是刘某的儿子,刘某父子未能将孩子安全送到约定地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索赔医药费、精神损失费56万元。但刘某认为此案应由事故责任方即货车司机赔偿。另外,他的车是合格的,在父亲借用期间发生事故,刘某则认为自己没有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审判过程:

一、开庭审理阶段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长宣布开庭。

二、法庭调查阶段

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与诉讼理由,然后被告进行自我辩护。接下来双方轮流举证并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整个审理中最精彩的部分,双方当事人轮流发表对自己有利的陈述。原告小赵的母亲认为,刘某虽不是车祸的责任方,但他未履行合同,将孩子和老人安全送达目的地,他应对途中可能发生的危险负责。被告方则否认这一说法,认为货车司机是这起事故的责任方,小赵的医药费等应由货车车主承担,不应有他承担,况且自己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垫付各项医药费、住院费2万元。

三、休庭阶段(合议庭进行合议)

四、结案

法院认为,刘某与小赵乘车出行,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刘某有义务保障小赵的人身安全并将其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故刘某应对小赵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的儿子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小赵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万元。

旁听感受。通过这次法院的旁听,使我了解到法律的重要性,毕竟法律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有力手段。但是,这次审判过程中原告可能是

第一次上法庭,准备工作并不是很好,这也给自身的维权带来了障碍,法庭上原告方与被告方之间并没有电视中所演的激烈的唇枪舌战,这也许是双方都没有请辩护律师的缘故。在没有最后审判前,我坐在旁听席中旁听双方似乎当事人各有各的理,听到判决后,我才明白:我对法律制度的了解太少。我们要好好学习法律知识,扫除法律知识盲点,运用好法律武器,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依法办事,依法维权。最后,衷心的祝愿小赵小朋友早日康复,希望法院的判决能给小赵父母一丝安慰。

小组成员:

范文四。法院旁听感想由于在时间上上课与庭审时间冲突,在周三去西城区法院旁听时,那里的负责人说只能有五个人可以进去旁听,导致小组中其它人无法进入,在准备进去的组员要参加时,却发现这个案子提前审理,导致我们无法进入旁听,所以只能在网上看了一段开庭审判的直播,望老师原谅。

案件名称:武汉银行爆炸物庭审(武检公诉刑诉2012-90号)

案件发生时间:2011年12月1日下午5时30分

基本案情。在武汉市雄楚大街武汉中学旁的建设银行发生爆炸,王伟,王安安,王海剑企图炸运钞车,实施抢劫,但是抢劫却没有成功,并造成过路群众2人死亡、10余人受伤。

本案件主要涉及了三个人,分别是,王伟,王安安,王海剑。开始三人在筹备着这场抢劫活动,但后来在王伟和王安安都退出这场活动以后,王海剑并没有想过要放弃,而是依然固执己见,最后在12月1日实施了爆炸活动。

法院判处王海剑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于民事赔偿,被告人王伟,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王安安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由王伟和王安安共同承担民事赔偿6万余元。

旁听感想。首先针对案件来说,本次案件在三个被告人的陈述中,我看到的是他们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而将真正的事实真相加以修饰表现出来,而不是陈述事实,在王海剑的陈述中,他原来做爆炸物是为了出售,可是大量爆炸物无法卖出去,导致王海剑想出了抢银行这一疯狂行为,并把王安安叫来帮忙,最后由于王安安看起来不能成大事就让他回家,而此时王伟却一直在支持他去做爆炸物,并给他电影等作参考,王伟,是大学文凭,他却将王海剑的陈述完全推翻了,只是说参与了爆炸试验,但在真正要实施时他并没有去,他在了解情况的情形下并没有阻止他,王安安是王海剑一起长大的同乡,也是同学,在王安安的陈述中,爆炸案的策划是有王海剑提出来的,但对于王安安来说,之所以退出是因为感觉爆炸物的危害性有点大,而且并不想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他退出了这场活动。他们缺乏敢做敢当的勇气,在王海剑进行爆炸试验时炸伤了左眼,导致左眼失明,而且差点毁容的危险之后,只有王安安稍微有点醒悟,再看到爆炸物威力这么大的情况下依然去做这个事情,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对于大学毕业的王伟来说,本应该知道,这件事情如果真的发生,对市民和策划者本人来说会造成多大的伤害,可是,他还是没有阻止,反而有些纵容,我想只有两个原因,一是法律意识淡薄,虽然知道是犯罪,但对于情节的严重性并不了解,二是存在自私心理,只顾自己的事情,不管他人。对于王安安来说他是被同乡的朋友给叫来的以买爆炸物的名义,但是真正来了才知道是要实施抢劫,我想这对于他来说是个悲哀吧,因为朋友失去了自己六年的自由,就像那些传销组织让自己的亲人加入其中,是身边最亲的人受到了伤害。还好它能够及时醒悟,才使得自己没有越陷越深,而是主动去报警了。

对于法院庭审的过程我最大的感受就是什么都要以事实为依据,在举证质证的环节都是有精确的数据和照片来进行证明的,而不是用陈述的方式,而且要全面听取每个人的意见,因为有可能一个人的意见过于单一,应该全面了解,免得信息片面,冤枉他人。在辩护人替被告人辩论的时候,他一直在说着被告人如何好,而在这时,法官说了一句,你可以归纳一下说,我似乎感觉到了当要证明什么时必须简洁明了,在法庭上是严肃的地方,不允许你像平时聊天一样。当你是受害者想要请求赔偿时,你也必须有证据,即使所说的事实,但是没有证据就不可以理会。在法庭辩论环节——如何认定他们的犯罪行为时,我似乎感觉到为什么我们要打辩论赛,打的就是一种思维,通过双方陈述来维护自己方的观点,最后为自己这方争取最好的结果。

其实王海剑本可以在外面自由的生活,按由于一时的判断错误,导致最终以死刑收场,本身是很老实的工作者,由于看到拆迁的人忽然变得富有,自己也有了求富梦,才造成了这场悲

剧,所以我们遇事要三思而后行,而且要增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知道自己这样做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提高社会责任感,那我想,这样的事情就会发生的少一点。

范文五:法院旁听感想法院旁听感想

时间4月22日周五下午

地点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件有关公司股份转让的案件。a总私自扣留公司的公章、天然气票和财务章,导致xx饭店倒闭,a总要收购b总在此饭店的股份,双方在价钱方面不能达成一致。结果b总将a总告上法庭。

背景我们小组旁听的案件是第二次开庭,所以有些细节我们并不是很清楚,只知道是公司股份转让出了问题。

流程1宣布开庭

2展开法庭调查

因为案件是第二次开庭,本次主要是原告方提供录音资料,证明是a总的过错导致饭店倒闭。

3质证

4法庭辩论

5双方总结陈词

6法官组织调解,本案并没有当庭宣判。

感想

法院在我心中一直都是无比神圣的,去之前心情莫名地特别有些忐忑,我不知道法院到底会不会接受我们一群毛孩子去听那么严肃的事情,也不知道会遇到怎样的大法官,暗自猜想是不是真的带着假发,穿着法官袍。

来到法院门口,看见庄严的大门,我着实被震了一下,感觉在这种地方,任何肮脏的东西都应该自惭形秽。进入法院里面的过程很复杂,我们经过了严格的安检,什么相机录音笔一律不许带入,守在检查台前的警官身材魁梧,不怒自威,让所有人不敢有其他什么想法。

进入大厅,我又被震住了,庄严的大厅,整整一堵墙,有三层楼这么高,写满了法规。法院的内部格局庄重神圣。

找法庭去旁听是很困难的。不管我们问哪里,他们都会让我们去问其他地方,简直就是无限死循环,没有办法,我跟着班长一个一个法庭找。很多法庭已经开庭了,门紧锁着;有些法庭还没开,但是死活不让我们听;终于找到一个原告被告都坐好的庭,我们兴奋地坐在那里等了半天却被告知,这里今天不会开庭;最后,找到一个只有书记员的庭,我不死心,去问了一下,竟然可以。我们特兴奋,就在这里听了。

不过遗憾的是这个案子是第二次审理,所以很多细节我们都不是很清楚,今天主要是原告提供一份录音证据,很长,听得我们云里雾里的。

与我想象的不同,原告的律师没有巧舌如簧,根本不是我们平时认为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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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通过这次旁听以及对那些庭审相关人员尤其是审判长及个别律师的优秀表现,我更加坚定了自己今后走上法律职业道路的决心,有些时候我并不希望自己在职业上从一而终,我更希望自己今后有机会在法律的各个门路上去历练一番,当然若能走上法律学术研究的道路那也是我所愿。不管怎么说,虽然现在我是一所普通大学的普通专业的学法律的学生,或许比起那些西南政大,清华、北大法学院的学子们,我们的确起点很低;但是,我的想法就是利用身边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来发展自己,只要脚踏实地、科学成人、沉潜下去,不去抱怨自己身边的人与事与环境,该怎么干就得干下去,相信付出会得到回报的。其实,我现在并没有去过多的考虑未来自己的职业是否会与法律有缘,起码我喜欢她,我现在正在走入她的心灵与广博的内在,我只信奉一句话——只要在路上,就有希望。。。

现在最关键的就是把法律的基础理论即这些具有统观全局的指导性知识牢牢掌握,要把地基打牢,我的高楼大厦才会最终落成。当然,学好知识的基础上,还得注意法律实务能力的养成,毕竟学以致用嘛。

最后,若要问我的法律之路在何方。就像《西游记》中唱的一样,“敢问路在何方,路在脚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