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

(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

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级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的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可授予一级警司。

4.科员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现任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政委,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政委,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政委,不具备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5.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首次授予的最大年龄一般掌握在:“处级50周岁,科级43周岁,科员、办事员33周岁”

(三)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审批工作1.批准权限

(1)警监、警督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授予;(2)警司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授予;(3)警员由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4)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警司、警员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2.审批时间

警衔首次评定授予的审批工作,每年办理两次。各级人民法院应将分别截至三月底和九月底的拟评定授予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按照评定授予警衔审批权限的规定,分别于四月底和十月底前上报审批。

3.审批材料

(1)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请示一式两份。中级人民法院报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的评定授予警衔的请示采用“报告”形式,编号为×法[200×]××号,标明签发人,题目为“关于拟首次评定授予×××等××警衔的请示”;(2)《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人员名册》一份;(3)《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审批表》一式二份;(4)附件材料:初任法警批准件,任现职级的证明。

名册和审批表的填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2001]35号通知附件二和附件三办理。

4.审批程序

(1)明确对象。各级司法警察部门会同政工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认真核定法警建制、编制员额和法警职务等级的基础上,明确应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具体对象。

(2)组织鉴定。担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正副领导职务的司法警察由所在单位政治部门鉴定;担任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法警机构正副领导职务的司法警察,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分别由上一级司法警察部门会同所在单位政治部门鉴定;其他的司法警察,由所在单位的法警部门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近几年的表现为主。(3)承办材料。负责组织鉴定的部门填写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审批表;拟写评定授予警衔的请示;拟制《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人员名册》和附件材料。

(4)考核考察。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经司法警察队考核,由政治部门审核把关,报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考察,由司法警察总队报政治部门审核后,按照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5)审核审批。警衔审核部门要根据警衔条例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对照审批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起草给政治部领导的审批报告,题目为《关于全国法院第×××批司法警察警衔审批情况的报告》或《关于全省省(市、自治区)第×××批司法警察警衔审批情况的报告》。起草给院长的报告,题目为《全国法院第×××批司法警察警衔审批工作的报告》或《全省(市、自治区)法院第×××批司法警察警衔审批工作的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2001]35号通知和附件三的要求,汇总审核情况,拟写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册,名册题目为《全国法院第××批授衔单位拟授予晋升警监警督警衔人员名册》或《全省(市、自治区)第×批授衔单位授予晋升警司警衔人员名册》。按批准权限上报领导审批。(拟评定授予二级警监以上警衔人员,报政法五家警衔协调会议审核)

(6)发布命令。警衔审核部门根据领导的批示,核对、起草、印发《关于授予×××等同志司法警察警衔的命令》;填写符合条件人员审批表有关栏目的内容(批准授衔时间、授衔命令号、授衔起算时间等),按照审批权限加盖印章。对于不符合条件人员要向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拟写《不符合条件人员的通知》。

二、警衔的晋级

(一)按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司法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晋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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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解释

(三)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招聘的司法警察评定授予警衔执行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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