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广东省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不预收申请执行
执行中不预交评估费案件的处理
申国锋
【要点提示】
在执行过程中,对需要评估的财产应预交评估费用,但实践中存在申请执行人不预交评估费用的情况,对此应如何处理有着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申请执行人拒不预交评估费,依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从法律角度考虑,按撤诉处理于法有据;从当事人角度考虑,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维护自身的权利。
【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村村民,住该村。
被执行人孙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城。
2005年1月,孙某欠王某货款360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王某向法院起诉孙某并申请财产保全了孙某的一套商品房。法院审理后判决孙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货款3605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孙某不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申请将孙某的一套商品房评估拍卖,评估机构要求预交900元的评估费。后来申请执行人王某经法院两次催促拒不预交评估费。由于王某不预交费,评估机构不出评估报告,致使评估、拍卖工作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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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若干规定》的第49条第二款规定。“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而法院没必要也不会从诉讼费用中拿出资金去垫付评估费。从执行风险的角度考虑,若评估以后,最后流拍,这些评估、拍卖的费用不应由法院来承担。
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3条规定:申请执行费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在立案时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不予立案执行。《最高院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二条二款:评估、拍卖费用为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若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申请执行人拒不预交评估费,按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预交评估费用后,有权重新申请执行。从法律角度考虑,按撤诉处理于法有据;从当事人角度考虑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维护自身的权利。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