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适应新形势新常态统一裁判理念规则
践行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
纪要》答记者问本报记者罗书臻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值此《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第八次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对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请您谈谈这次会议确定的民事审判工作主要任务和出台《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的意义。
答。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规划建议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对于人民法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常态,更加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会议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部署,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个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保护产权、尊重契约自由、依法平等保护、权利义务责任相统
一、倡导诚实守信以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六个原则”,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会议针对“十三五”规划建议的新形势、新常态,就民事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达成广泛共识,形成《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共计八个部分、36条,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2次会议讨论通过。《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的出台和施行,必将有力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妥善保障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问。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请问《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对其中哪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和总结。
1答。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
(二)、
(三),有效地指导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但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针对当前婚姻家庭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未成年人保护和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的重要内容,以前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涉及较少,这次《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明确提出,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比如,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建议不判给其抚养权。再比如探望权的问题,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具有重要意义,《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提出,探望权的行使要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行使。
近年来,家庭财产数量日益增多、种类也日趋多样化,《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对实践中较为疑难的有关夫妻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形成的保险价值和保险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问。侵权案件的审理涉及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请您谈谈《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对哪些问题进行了规范。
答。审理好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提出,要总结和运用以往审理侵权案件所积累下来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律,更加强调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对社会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建设工程领域的强制性标准比较多,这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所必须的。针对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实际情况,《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明确提出,要依法维护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对违反招投标法规定,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不予保护。
承包人停(窝)工损失赔偿问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专门对此进行了明确。《合同法》规定了三种造成工程停(窝)工的情形,司法实践中,符合三种法定情形造成工程停(窝)工的情况较多,但是,判决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并不多,保护停(窝)工受损方合法权益力度不够。法律适用难点主要集中在如何计算停(窝)工损失数额以及如何认定停(窝)工损失与过错方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特别是窝工造成生产效率低速运转损失的计算难度较大。为此,《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第32条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今后,我们还要不断积累审判实践经验,进一步丰富相关裁判规则。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