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厂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成本费用,根据***《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市场化、社会化、货币化的改革方向,对相对固定用车实行有偿服务,对一般公务用车加强管理,减少费用支出。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主要是厂相对固定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厂工程车辆、生产指挥车辆不在范围之内。

相对固定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为厂党政正职服务的公务车辆。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除相对固定用车以外的,为厂领导、厂副总师、厂长助理以及厂机关(部门)提供服务的公务车辆。具体包括:接待上级部门、地方政府的公务活动用车;参加油田集中组织的内外部检查、调研、学习、会议等活动用车;上级单位(部门)领导安排的有关工作用车;厂机关(部门)的日常工作用车。

三、管理措施

(一)相对固定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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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要求

(一)***要依据不同科室(部门)工作性质、人员状况,核算科室(部门)包干费用,加强费用管理。***要根据厂机关科室(部门)工作性质、人员状况,确定公务用车总量,做好车辆调剂、压减、封存、报废及有关资产上交、转移工作。

(二)厂生产用车(工程车辆、生产指挥车辆)不能相对固定使用,要加强日常管理,严格申请和审批制度落实,杜绝将生产用车变相作为一般公务车辆使用,节约生产车辆使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