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干部任免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动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中干部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干部任免

(一)干部任免条件:

1、副庭长及其以上职务的任职条件

(1)担任审判员满二年以上的;

(2)上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3)具有能够审理有较大社会影响、案情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各类案件的能力,是审判业务骨干的;

(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群众威信等。

2、审判员的任职条件

(1)任助理审判员满一年以上的;

(2)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上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次的;有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文字水平。近三年内获得二等功以上者条件可从优考虑。

(4)撰写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业务论文的;

(5)在审判业务工作中具有对助理审判员的工作进行指导能力的;

(6)具有较好驾驭法庭的能力;

(7)具有较为精通相关法律,熟悉诉讼程序等工作能力的。

3、助理审判员任职条件

(1)书记员任职满一年;年龄满二十三周岁的;

(2)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

(3)取得全国法院初任法官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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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担任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职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考核。

2、干部考核由院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审判业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考核

3、干部考核由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档次分别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