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风建设要正确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5篇范文
第一篇:加强行风建设要正确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文章标题:加强行风建设要正确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行风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经济决定税收,税收来源于经济。税收工作要始终围绕和服务经济建设大局,通过发挥税收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地税稽查作为经济执法的重要环节,行风建设成果的好坏,可能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尤其从当前的形势看,体现的更加明显。这就要求税务基
层单位必须将行风建设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以超前的思路、发展的眼光来审视和研究税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工作纪律,积极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只有建立起一个公平、和谐和富有生机的税收环境,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一是营造良好的税法环境。要贯彻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各项配套制度和办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税务稽查的行政执法水平。二是营造良好的税收秩序。认真开展日常税务稽查和税收专项检查,加大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偷逃骗税行为,切实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二、正确处理好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与全局齐抓共管的关系。过去普遍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行风建设只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情,和其他部门没有关系。这极大程度地影响了行风建设的整体工作效果。其实,行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某个部门、某个方面的力量是绝对难以完成的。行风建设必须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既要注重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监督作用,更要注重人员素质、职能转变、办事效率、服务水平等行风建设,进一步提高全体人员的认识,调动起全体人员行风建设的积极性,形成一个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全局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从而将基层的行风建设引向深入。
三、正确处理好教育与执行的关系。行风建设工作要以教育为先,执行为本。税务稽查部门作为一个执法的重要环节,要想加强行风建设工作,必须将教育与执行有机地结合起来。首先要加强教育,着眼于防范。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征纳双方的权、责、利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要针对税务干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照相关法律,深入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引导广大税务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岗位责任观,尤其是树立正确荣辱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自觉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其次,行风建设的好坏,关键在于执行。“实干兴邦、空谈误国”,行风建设是否真正落到了实处,仅凭搞好宣传教育工作是绝对不够的。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我局在工作制度中新增了《首查责任制》、《首问责任制》、《ab岗接待制》、《违诺责任追究制》等监督制约机制,明确是非标准,同时利用执法检查日、重点执法监察等活动,加强对税务稽查干部执法情况的检查和复查,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从而保证行风建设真正收到实效。
四、正确处理好服务与管理、执法的关系。行风建设,说白了就是强化纳税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快捷、高效的服务。地税稽查局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纳税人作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税企双方在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建立公平、秩序、民主、和谐的新型税收征纳关系,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执法与服务的关系。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寻求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的最佳结合点,寓执法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二是权力与义务的关系。要依法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彻底摒弃那种“我是官、你是民”的主从观念,形成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优化服务、诚信纳税的和谐征纳关系。三是效益与成本的关系。要进一步增强效益成本意识,坚持《调账检查制度》、《限时稽查制度》,一方面减少稽查人员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机会;另一方面减少企业的负担。既降低税收成本,又降低纳税成本;既提高稽查效率,又要提高企业办税效率。四是教育与惩治的关系。广泛开展税收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税法遵从度。坚持依法治税,增进税企双方的理解和沟通,形成和谐融洽的税收征纳关系。把纳税人满意不满意作为税务部门开展工作、评价工作的标准,只有将服务、管理、执法有机地结合起来,税务基层部门的行风建设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五、正确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行风建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是行风建设工作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的一条基本经验。行风建设工作做得怎么样,不仅要看短期效果,更要注重长期成效。“来时狂风暴雨、过后寂然无声”的治标工作虽说暂时可能取得令人比较满意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时期内能遏制住行业不正之风,但“风雨”之后可能仍然是“我行我素”,起不
到长期防范的作用。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税务稽查干部队伍素质。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入手,广泛开展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使税务稽查干部形成新理念,创造新业绩,展示新形象。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积极推行等级管理,要积极探索建立等级管理机制,逐步形成鼓励争优创先、适合
干事创业的运作机制和工作氛围,创造税务稽查人员为构建和谐社会而施展才智的环境和平台。只有把治标和治本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形成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行风建设才能取得根本性的成果。
六、正确处理好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的关系。它行风建设的两项基本内容,二者在内容上相辅相成,工作中相互促进。一方面,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内部制约,完善各项制约机制,严格按照《执行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石家庄市地税局行政效能失职追究制度》、《违诺责任追究制》进行追究。对广大税务干部严要求、严教育、严管理、严监督、严处理,从内部促进税务部门的行风建设;另一方面,更要加强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的外部监督,如:通过局长带队走访制、定期召开税风税纪监督员座谈会、稽查人员家属保廉促廉座谈会和对所有立案查处的企业发廉洁调查卡等形式、多方面、多角度地倾听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呼声,虚心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促使税务机关行风得到进一步的改进。
第二篇:新农村建设要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文章标题:新农村建设要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
新农村建设要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党和国家确定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历史任务,全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作为有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建设社会主义
新农村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不言而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涵盖了农村发展的物质基础、重要目标、内在要求、必要条件和政治保证等几个方面的要求,这其中也蕴涵着解决好历史文化背景和各类矛盾纠葛错综复杂的”三农”问题的重大命题和深刻内涵,要求我们既要解决千百年封建思想的影响以及对农业重视程度不足的问题,又要解决传统生产方式的桎梏和农民对土地依赖眷恋的困扰,也要解决政府财力对农业投入不足的制约,还要解决地域差异和生产资料分配不均造成的落差,更要解决思想观念的转变与工作实际程度的内在要求。为此,新农村建设要正确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
第一,要正确处理好建设新农村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中体制性、结构性、生态性矛盾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不断显现,这些问题和矛盾解决不好、处置不当,直接影响和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稳定是前提,稳定是基础,没有农村的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无从谈起,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就很难落到实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目标就很难实现。建设新农村,必须把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摆上突出位置,着力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着力解决农村各类不和谐、不稳定问题,保障广大农村群众心平气顺、安居乐业,全身心地投入新农村建设之中。应深入推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理工作。对农村传统矛盾纠纷,要注重研究其规律、特点及成因,不断加大矛盾纠纷排队查调处理工作力度,切实增强预见性、前瞻性,区别不同情况,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必须用改革的思路和发展的办法来解决,努力把握好在新农村建设中维护群众利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结合点,做到既有效地维护群众利益,又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高度重视和调处解决好农村因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土地征用、移民搬迁、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按照”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要求,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上来,做到有效预防问题,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处置问题,切实提高处置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能力。要坚持严打方针,在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上取得新突破。从当前农村治安情况看,农村违法犯罪问题有与城县违法犯罪问题的共同特征,也有农村自身的特点,影响农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主要是盗窃抢劫、流氓恶势力、村匪路霸、制假贩假、欺行霸县、坑农害农等侵害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对这些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集中整治,做到除恶务尽,切实把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势头压下来,有效地控制案件的发生,增强农民群众的安全感。
第二,要正确处理好政府扶持与农民主体的关系。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政府的主要作用是扶持引导,建设的主体是农民,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农民自力更生与政府扶持引导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关系,各有各的功能,各有各的侧重。新农村建设,需要全党共同努力,更需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力军作用,调动农民发展生产、建设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先后下发了8个一号文件着力解决”三农”问题,但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建设和农民生活水平都是在”一波三折”中进行的,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不同程度地受到挫伤,在这种形势下建设新农村,必须把调动农民积极性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大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发动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支持群众,教育和引导农民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加大国家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认清形势,切实增强主体意识和主动参与意识。新农村建设,关键是把握好农民参与和农民受益这个切入点,将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使新农村建设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让农民收入得到更快的提高;将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结合起来,使新农村建设能促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让农民分享更多的社会福利;将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环境美化结合起来,使新农村建设能促进农村环境的改善,让农民拥有更好的生存环境;将新农村建设与农村民主决策结合起来,使新农村建设能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化进程,建立在农民自觉、自愿的基础上。
第三,要正确处理好全面建设与重点扶持的关系。中央提出的新农村建设,是全国农民的一大福音。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地区间
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间农村的生产、生活和生态条件不尽一致。尤其像东北地区,是国家的老工业基地,也是国家的大粮仓,历史上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建国以来,国家对农业采取的是”取多予少”的政策,导致农业基础十分薄弱,农村建设十分落后,农民生活水平十分低下。因此,建议国家在制定扶持新农村建设政策时,应重点考虑东北老工
业基地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实际,在促进全面建设新农村的同时,在政策、项目、资金的投放上应重点向东北老工业基地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中央应加大对东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持力度,扶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公共事业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应在贴息贷款和项目建设上给予重点倾斜,帮助经济欠发达地区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发展生产,提高农民收入;应在减轻乡村债务上予以扶持,通过国家注入、减免、停息挂账等办法,卸掉乡村债务,让他们轻装上阵带领农民搞新农村建设;应在建立农村保障体系上给予帮助。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贷款贴息、国债资金和增加贷款规模等途径,采取”百川汇一”的方式,增强东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新农村的能力。
第四,正确处理好依法规划与有序建设的关系。当前,很多地方的农村建设仍存在着无”设”就”建”、边”建”边”设”、先”建”后”设”、前”建”后”拆”的无序建设的现象,随意性强,规划性弱,极大影响了农村建设的可持续和谐发展局面。新农村建设蕴涵了先”设”后”建”的新发展观。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要科学制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加强村庄规划建设,新农村建设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规划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中,应该脚踏实地,以长远务实的态度来对待建设新农村,认真吸取历史上搞过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和大上乡企时”家家点火、户户冒烟”等劳民伤财的教训,坚决避免把有限的资金浪费到各种形象工程、花瓶式试点工程以及重复建设上去。新农村建设一定要让农民得到实惠,如果建完了很漂亮,对他不方便,我想农民不会满意的。同时,在新农村建设中,还要强化依法规划,各级政府在出台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政策和措施前,必须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把好事办好,坚决避免一个出发点好的政策措施,由于不符合实际或者侵害了农民的权利而引发新的矛盾。最近一段时间,我看了很多有关新农村建设的报道,一些地方建设农村的小社区,在这个前提下,把一些村合并到一起,这样就涉及到农民要搬家,老房子要拆掉建新房,这样一种现象在中国各地区差别很大的情况下是不能一概而论的。首先得考虑这个地方这样做有没有这样的经济条件,农民会不会因此受到财产方面的损失,或者加重负担,或者让村集体负债更多;其次是即使有经济条件,也要考虑到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农民的宅基地是依照法律规定审批给他长期使用的,往往农民就在他宅基地附近还有他的承包地,如果都合并起来,有些地方可能要收去给别人使用,这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因此要这样做,必须符合法律的程序和法律的规定。所以说,新农村建设要坚持依法办事,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把新农村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规划先行,从县情、镇情、村情出发,不搞”一刀切”,要实行分类指导,大胆探索,积极实践,走出具有自身特色的新农村建设道路。
第五,处理好新农村建设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关系。建设新农村,必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基层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农村基层组织是党的组织肌体的基本细胞,是党在农村路线、方针、政策的直接执行者,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在新农村建设中承担着组织发动和建设的重要任务。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冲破了过去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给农村社会管理带来了不少问题,而与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尚未建立起来,本应起战斗堡垒作用的农村基层组织在相当一些地方还比较薄弱,少数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个别基层组织名存实亡,导致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丧失了公信力。特别是随着国家对农村”三减免”、”三补贴”政策的推进,农村基层组织的行政功能也在逐步弱化,尤其是在那些村级组织软弱涣散的地方,出现了大量的非良性组织,并迅速填补行政功能弱化留下的组织空间。一些家族势力和宗教势力有扩大的趋向,而行政功能逐渐弱化的乡村两级组织无力阻挡这些家族势力、宗教势力的崛起,这往往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大障碍,长此以往势必会削弱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因此,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政权建设的高度,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配套建设。结合农村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选好村党支部书记这个带头人,加大对乡村干部的培训,改进农村工作方式方法,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树立亲民为民形象,不断增强凝聚力,切实把广大农民群众团结到建设新农村的伟大事业上来。
第三篇:贯彻民主集中制要正确处理六个关系贯彻民主集中制要正确处理六个关系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党的一项根本的组织原则。江泽民同志把它概括为“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十六字方针。“三讲”教育中指出,要贯彻好民主集中制,应正确处理好六个关系。
第一,要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这是民主集中制最基本的关系之一。党的民主集中制规定,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党员干部都要按照这一原则规范自己的言行,摆正个人在党组织中的位置。一是必须坚决服从组织的决定。对党组织做出的决定,组织内部的每个成员,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党员,都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就是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二是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它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党委成员都应以普通党员的身份要求自己,自觉遵守这一规定,绝不能借故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更不允许出现不接受组织监督、凌驾于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三是必须无条件服从党组织对自己工作的分配和调动。近年来,有些同志口头上讲服从党组织的决定,但一遇实际问题特别是组织决定与个人愿望发生矛盾时,言行就不那么一致了,往往考虑个人利益多,考虑组织需要少。有的以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不服从组织的安排;有的斤斤计较待遇地位,横攀竖比,总感到自己亏了;更有甚者,公开向党伸手要官要权。诸如此类,都是没有摆正个人与组织的关系,违反了“四个服从”的原则。
第二,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这是贯彻民主集中制诸多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之一。贯彻民主集中制,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发扬民主不够或强调集中不够。发扬民主不够,就是不经过广泛酝酿讨论,便由少数领导匆忙下结论,主观决策;强调集中不够,就是党委成员各执己见,长时间形不成一致意见。这“两个不够”,对贯彻民主集中制十分有害。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应把握三点:一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党的会议上,要让大家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把心里话都讲出来,不要怕有不同意见。实践证明,凡是好的主意,正确的意见,科学的办法,大都是集体讨论产生的。因此,不管哪一级党组织,不管研究什么问题,都要集思广益,博采众长,使集中建立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这样做出的决定才靠得住。二是适时集中。古人讲,“当断不断,反受其乱”。在党委
内部,正副书记要善于审时度势,在大多数委员态度明朗,议题议透,意见一致,而且符合上级精神和单位实际时,就要果断决策,不能一味适应个别人的不同意见而错过决策时机。三要抓住根本点。即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结合与统一。即要反对过分强调民主而不要集中,也要反对过分强调集中而不实行民主。没有充分的民主,就不可能实施正确的集中。同时,我们坚持的民主,决不是极端民主化,而是对党、对人民、对单位建设高度负责的行使民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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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是一项细致而又实在的
工作,具有阶段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特征。要真正解决问题,必须在“虚”和“实”的有机结合上做文章,坚持虚事实办,虚功实做。推进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既要高起点指明工作的目标和方向,又要注意区分轻重缓急,切合工作实际;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力求使制定的目标措施做得到、行得通、办得成;既要造声势、聚人气,又要抓落实、出成效,使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既要努力抓好当前,又要着眼长远,使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第五篇。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服务的关系。每一名领导干部处于领导岗位,手中拥有一定的权力,履行着管理社会的职能。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权力与服务的关系。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为个人或小团体捞好处,绝不能损害人民的利益。只有摆正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关系,才能从思想上行动上正确认识和行使手中的权力。权力使用的过程,就是为人民服务的过程,就是尽责任尽义务的过程,权力一旦与服务分离,必然导致腐败。二是正确处理好地位与责任的关系。每个领导干部所处的地位不单是个人奋斗的结果,更是党和人民信任、赋予的结果。当组织给予越来越高的地位时,也赋予了更重的责任。如果地位与责任相脱节,权力就会变质。因此,作为领导干部只有权大不忘责任重、位尊不移公仆心,才能真正坚持党的宗旨。权力意味着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大;责任越大,为人民服务的机会越多,作贡献的潜能越大。如果把权力当成谋私的工具,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肆意亵渎人民赋予的权力,必然走入违法乱纪的歧途。三是正确处理好公仆与主人的关系。为民谋利是我们执掌政权的根本目的。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一切工作和方针政策,都要以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这也是每一个领导干部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根本原则。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领导者则是行使公共权力的公仆。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只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才能摆正自己在权力关系中的地位,才能正确处理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三是正确处理好“为官”与做人的关系。怎样做人,为谁“当官”,是领导干部改造人生观必须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要想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首先需要堂堂正正做人。做人需要以德为本,弘德立身。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加强学习,增长学识,开阔眼界,陶冶情操,提高修养,思想境界提高了,道德修养加强了,对个人的名誉、地位、利益等问题就会想得透、看得淡,就能自觉地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而勤奋工作,就不会去斤斤计较个人的得失,更不会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取一己之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