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持续排查与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超前预防和控制事故,创建安全生产“零隐患”现场,打造安全生产“零事故”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根据***号、****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领导组组长:矿长

副组长:矿井领导班子成员

成员:矿井各科室、队、车间、服务公司负责人领导组职责:全面领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部署重点工作,召开工作例会,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指导和督促。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安监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的日常管

1理工作。

(二)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信息管理台帐,通过数据分析反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现状

第三条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专业组

(一)*****煤业成立采煤专业、掘进专业“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机电运输专业、顶板管理、火工品管理等专业组

组长:矿井分管矿领导

成员:矿井科室、队、车间单位负责人职责:

1、采煤专业负责采面系统的隐患排查工作;

2、掘进专业负责掘进系统的隐患排查工作;

3、通防科负责“一通三防”、生产科负责地测防治水系统的隐患排查工作;

4、机电科负责机电运输系统的隐患排查工作;

5、调度室负责顶板管理系统的隐患排查工作;

6、保卫科科负责火工品系统的隐患排查工作;

7、全面掌握各生产系统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数量、地点及其现状,及时跟踪治理进展情况;

8、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审核治理方案,分析产生原因和危害程度,针对治理方案的缺陷和漏洞提出改进意见;

9、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

10、组织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隐患分级

第四条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报告

第六条专业组要每月定期由专业组长牵头对本系统进行不低于两次的全面隐患排查;对已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要求、治理期限、治理措施等内容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第七条矿井每旬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一次全方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3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各级安监部门报告。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核实。经核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向专业组汇报。

第九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执行逐级报告制度。

(一)矿井每周将隐患排查情况按专业逐级及时上报

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方案;

4、防止重大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急预案

(二)各专业每月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于当月30日前将书面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办公室,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办公室统计汇总后,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章安全生产隐患治理

第十条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按照岗位职责当班消除,并向矿安监科、区队(车间)报告治理情况。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各责任单位负责治理,专业组进行督促和指导,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结束后,各专业组要组织技术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内容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专业组提出验收申请报告书。

专业组接到验收申请报告书后,10日内由专业组组长组织相关人员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领导组报告该重大隐患注销。

第六章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三条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分。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报告的;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方案的;

(五)未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组织生产

5的;

(六)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不合格或者未经专业组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十四条专业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等处分。

(一)对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掌握不清的;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过程中未采取监管措施的;

(三)各单位上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方案,未及时审核的

第十五条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永煤集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规定,加重一级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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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隐患通报与整改:

(1)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以通报的形式,予以通告。

(2)安全隐患通告的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被通告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