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问责制度
为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特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问责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系统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下同)、各县市区局(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科(室)。
第二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执纪执法部门查处,负有领导责任的,贯彻“上追一级”的原则,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发生性质恶劣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贯彻“上追二级”的原则,对违法对象的上二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
第四条
不是负责人的中层副职和一般干部职工的上一级负责人是科室负责人。不是负责人的中层副职对分管业务监管不力,导致一般干部职工出现问责情形的,可以参照科室负责人给予问责。
第五条
干部职工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条
问责的方式有。廉政谈话、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七条
问责的情形及适用。
(一)被启动3级(蓝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给予廉政谈话;对象为科室的,给予科室全体干部职工廉政谈话。
(二)被启动2级(黄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对象为科室的,责成科室作出书面检查。
(三)被启动1级(红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科室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启动过错预警对象,因不按时限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科室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公开检讨。
(五)启动过错预警对象,仍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预警事项)被查处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从重处分。
(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上级纪委(监察)给予党政纪处分负有领导责任,撤职(不含)以下的,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廉政谈话;撤职(含)以上的,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负有领导责任,免予刑事处罚的,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责成作出书面检查;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案件性质恶劣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贯彻“上追二级”的原则,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视情给予诫免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对违法对象的上二级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
第八条问责由局党组实施。问责涉及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问责,问责情况应当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被责令公开检讨(含)以上的问责对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第十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检讨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检讨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二条《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干部职工本人及所在科室。
第十三条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免职的决定除外)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局党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所在单位(科室)。
对于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作出免职处理决定的,按照《公务员法》第90条的规定,提出复核和申诉。第十四条被问责对象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廉政建设问责制度文章标题:廉政建设问责制度
廉政建设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胜利石油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胜利石油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廉政建设问责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及其《实施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胜利石油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胜利石油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廉政建设问责的对象是。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在职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第四条廉政建设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问责:
(一)本单位、本部门和责任区内发生大案要案的;
(二)责任区内党政主要负责人发生违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班子成员中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刑事处分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借机敛财,在职工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超标准购买小汽车和豪华装修小汽车的;
(六)责任区内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
(七)本单位、本部门和责任区内“红包风”、“公款吃喝风”、“公款旅游出国风”、“漂浮风”、“攀比风”严重,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自己分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的;
(九)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资本运营、产权交易过程中低价转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度资金运作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一)违反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需要问责的。
第六条廉政建设问责要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取消先进、模范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党风廉政问责由局纪委(监察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并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八条本制度由管理局纪委(监察处)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良好氛围,形成执行顺畅、政令畅通的行政管理新局面,促使全乡工作人员按照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行政事项。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指示,特制定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镇直各站、所正副职和各办负责人,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
(二)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10.监管不力、处臵不当。
(五)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问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公开
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七)从重、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予问责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2.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八)问责程序
1.问责反映渠道
(1)乡党委、乡政府及其领导批示、指示和通报;
(2)乡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3乡人大代表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4)其他各站所办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6)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7)新闻媒体的报道;
(8)其他渠道反映的。
2.通过以上渠道反映有本实施细则
(四)规定情形,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由乡党委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并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在处理调查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被调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4.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5.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乡党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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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问责者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述,公司应给予回复。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