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区委巡察组人员管理办法
区委巡察组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区委巡察组人员的管理,促进巡察组切实履职尽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委设立三个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巡察组由组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巡察组组长由区委任命,并建立区委巡察组长库。每个巡察组配备的工作人员从组织人事、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抽调。
第四条巡察组组长按照一次一授权原则,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和授权。巡察工作人员在组长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巡察工作。
第五条巡察组组长的考勤、年度考核纳入区委统一管理。巡察组工作人员的编制、考勤、年度考核和组织、人事、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其中巡察期间的考勤分别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察组负责;年度考核时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巡察组意见并向所在单位出具巡察期间工作鉴定,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临时抽调的巡察工作人员在巡察期间应脱离原工作(单位)岗位,服从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察组的管理监督,待一轮巡察工作结束后,方可回原单位从事本职工作。
第七条巡察组组长和工作人员在巡察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确需请假的,组长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由巡察组组长批准,3天以上的经巡察组组长同意后报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巡察组组长和工作人员的培训纳入巡察办培训计划,适时组织培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第九条巡察工作人员提任和评先评优的,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征求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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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